【以案释法】搭手帮忙却受伤,该谁赔?
近日,庙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被帮工人赔偿义务帮工人医疗费、务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损失。
被告甲某系正安县庙塘镇农贸市场一榨油坊经营者。2024年2月原告乙某带菜籽到被告处榨油。过程中,被告让原告帮忙搭把手,后原告的手指被榨油机器搅拌受伤。被告陪同原告到正安县人民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经鉴定,原告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不欢而散。原告遂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调解处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在调解室,承办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沟通。
“我来榨菜油,你让我搭把手才受伤的,你不负责谁负责!”原告乙某气愤地说道。“榨油机明晃晃在哪搅拌,我提醒了注意安全,慢一点!你自己不注意把手离那么近,而且医药费我也付了,你还要我咋样!”被告甲某反驳道。
承办法官一边稳定双方情绪,一边对其释法明理。从赔不赔的“定性”到赔多少的“定数”出发,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乙某不是你聘请的工人,但是到你店里榨油,你让其搭把手帮忙,所以不能排除你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多少,主要取决于你们各自过错程度,咱们一点一点的理清、说清、算清”承办法官说道。
通过一番启发、疏导和详细解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甲某赔偿乙某医疗费、务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至此,此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义务帮工受伤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被帮工人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因帮工活动系无偿的,被帮工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帮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被帮工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并依据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活动的内容应当了解,并采取适当的帮工方式,在帮工活动中负有自我保护、注意安全义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操作不当致使自身遭受损害的,应和被帮工人一起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但在弘扬并践行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来源:庙塘法庭
审核:魏光勤 朱俊韬
编辑:梁正静
转自:正安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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