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容城县11岁男童随父骑行,意外摔倒被小客车碾压身亡一案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作为一起并不特殊的交通事故,却因为“道路未交付”让案件的结局扑朔迷离。
如今事件已经过去了快1个月时间,但案件的走向和公众的期待并没有相向而行。事发后,警方和检察院都建议肇事司机家属和受害者家属进行协商,争取取得对方谅解,以此来换取从轻处理,不予刑事立案的机会。
但肇事司机一方家庭困难,东拼西凑了20万后,对方却不愿意就此和解。8月25日,当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式批捕肇事司机姜某某,标志着这个案件很快就要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肇事司机对官方定的罪名不认可,代理此案的周兆成律师称将为肇事司机做无罪辩护。在社会舆论、辩护律师意见、当地司法系统共同面对一桩普通的交通案件时,案件就注定不再普通。
从目前看来,这个案件各方都有不同的角度,当地司法系统对肇事司机进行有罪立案也于法有据。舆论也好,辩护律师也罢,更希望从细枝末节处,突破法律条款的硬性规定,但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譬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最终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是“无事生非”和“扰乱秩序”,而此事中路虎女司机是因为交通纠纷打人,所以“事出有因”,而且打人的目的是发泄怒气,而不是“扰乱秩序”。
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群众当然不认可,但“无事”和“无理”不同,“打人”和“扰乱”有别,法律条文并无歧义,也不能被舆论左右。我们对最终结果表示遗憾,但也不能因此认定当地警方有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这就是11岁男童骑行死亡案无罪辩护的第一个问题:道路的定义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开通”、“未设标识”只是行政管理问题,并不能改变案件的责任认定主体和性质。如果交警部门以“道路未交付”为由,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案就无法以交通肇事案来裁决。
无罪辩护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会习惯性地倾向于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责,以“人道主义”为由给肇事司机定罪是普遍现象。
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案件,一名行人在人行道内闯红灯和一辆快速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连日带车摔到了对向机动车道。此时正好变灯,机动车刚起步躲避不及,碾压机动车驾驶人致对方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承担主责,判处2年半有期徒刑,电动车驾驶人次责,小客车司机无责。
这是公开判决中,机动车撞人被判无责为数不多的案件之一,也呈现出了当地法院敢于突破惯例,主动和社会朴素价值观趋同的勇气和担当。
所以能否最终认定肇事司机无责,还需要当地公检法系统的共同担当,社会舆论创造了契机,但一个县级法院能否有一线城市的魄力和眼界,对当地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今年大火的《第二十一条》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对于习以为常的“规则”和公平正义之间如何抉择。并非一句话那么简单,如果不是剧中的检察官的坚持不妥协,“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就是一句空话。
尽管为肇事司机做无罪辩护,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可能,但明显比判刑责要难得多得多。这不仅需要一个系统的工作作风转变,更需要有担当的英雄主义个人和群体,但这显然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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