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新的证据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醉酒后驾浙B×××××1号小型轿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一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并非原审被告人卢富强。
案例索引
(2017)浙021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22时55分许,原审被告人卢富强的弟弟卢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在本区骆驼街道沿南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南一路12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冒用原审被告人卢富强的身份信息接受调查。在卢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卢富强谎称其系酒驾嫌疑人,并顶替卢富周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接受审查、审判,后被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查明,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卢富强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还查明,现被告人卢富周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卢富强涉嫌包庇罪一案已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现有新的证据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醉酒后驾浙B×××××1号小型轿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一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并非原审被告人卢富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富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错误,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要求撤销原判,宣告卢富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浙021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卢富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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