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9月3日电 根据浙江证监局9月3日发布的公告,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永昌股份(873018)因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被出具警示函。事件发生在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永昌股份向控股股东永昌集团提供了累计2310万元的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5%。虽然这些资金已归还,但公司在此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及时,直至2024年3月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
此外,永昌股份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永庆、总经理孙豪远及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胡国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此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各方需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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