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件是知产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产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案件中,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销售者成为了侵权主体的“重灾区”。这类商户对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相对较低、侵权数量和获利相对较少,但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却不容小觑。那么销售者应如何避免商标侵权风险呢?今天,以新城区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士顿科技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其品牌旗下内存产品种类超过2000种,为全球存储产品领导品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KINGSTON”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后发现某某电器商行在售的标有“KINGSTON”字样的U盘并未获得金士顿科技公司的授权,系假冒产品。遂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该电器商行的销售行为进行取证,并将其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该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通过比对正品包装背面保证卡上防伪标识三个字所在区域的底色,从不同角度观察分别呈现玫红色和橄榄绿色的变化,而被告销售的U盘背面虽有保证卡但并不具有颜色变化的特征。认定,被告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侵权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该商户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个体工商户应如何避免侵害商标权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内容是商标法上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法律依据。合法来源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诉侵权行为系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二是被诉侵权人对于其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是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供货商的品牌代理生产、销售资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防止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审判庭 朱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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