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去世,因其父母已经去世,且没有配偶和子女,故平时照顾老人的侄孙以及老人兄长的子女一同起诉了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几位原告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但从事实来看,认定其为拟制的近亲属,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父母双亡,无配偶和子女,其已逝兄长有四个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姐弟四人。李某在生前已按农村习俗,承继侄孙李某某为其嗣孙,并立下遗嘱表示其死后遗产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以孙子的名义对李某进行了照顾。在李某生前,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照料。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获赔偿款共计26万余元。李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一同起诉了某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五保人员、享受了五保待遇,李某某等五人非李某近亲属、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能作为李某的保险赔偿款权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充分考虑了李某生前意愿、农村承嗣习俗、履行赡养义务情节、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等因素,认定李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均具有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酌定李某某享有4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每人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的赔偿款是否为李某的遗产?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因为车祸去世,这产生的赔偿金是在李某去世之后,而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合法财产,因此本案中的赔偿金并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问题2:从继承的角度来看,李某某和李某1等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李某某和李某实际上是形成了类似遗赠抚养协议的关系,李某留下的遗嘱明确了李某某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而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的李某1、李某2等人虽然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但也对李某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按理也是可以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
问题3:本案中法院为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出:《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在本案中,虽然几位原告都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亲属或近亲属,但是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直接以此为由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几位原告都对李某进行了赡养,故将其拟制为李某的近亲属,认可其主张的赔偿金这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助的善良风俗。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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