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埭镇
关键词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商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未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未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磁灶镇
关键词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基本情况
8月1日,晋江市磁灶镇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门窗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涉嫌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磁灶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店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基本情况
8月8日,晋江市磁灶镇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涉嫌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磁灶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8月5日,晋江市磁灶镇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干味店开展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员工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店涉事员工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情况
8月1日,晋江市磁灶镇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汽配制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磁灶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厂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情况
8月9日,晋江市磁灶镇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美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磁灶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井镇
关键词
将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百货超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将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该百货超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将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眼镜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将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该眼镜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停用消防设施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金井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食杂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食杂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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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应急管理
编辑 | 陈月燕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朱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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