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快节奏的办事效率,员工自驾自有汽车已成为现代化企业办事、交流、联系工作的主要交通工具,可私车公用一直以来都困扰着企业员工、财务等人员。员工驾驶自己的车辆为企业办事,回来报销时,财务审核这不符合规定那也不符合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改革及金税四期等大数据监管趋势下,深知相关单据不符合规定,无法核准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补税并遭到重罚,将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那么面对此问题该如何避免并有效解决呢?以下作为个人观点进行简述,供大家交流讨论。
一.“私车公用”常见疑问事项
1.私车公用需要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么?
模式一:若企业对员工使用自驾车采取随工资薪金发放车辆补贴,同时申报个税,则可不用签订车辆租赁协议,该模式也是大部分企业采取且无涉税风险的处理方式。
模式二:若企业对员工发生的因公自驾发生的油费、过路费等实报实销,则需签订车辆租赁协议。①企业对其纳入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存在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的税务风险,同时该情况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②企业对该部分车辆使用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则需规范准确核算车辆相关费用支出,同时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公用协议需注意什么?
⑴出租方需是单位的在职员工。
⑵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严禁零租金免租金,月租金超过800元需缴纳个税,并且月租金需与车辆折旧基本相符,租金需由出租方开具租赁发票。
⑶约定车辆使用中的哪些费用由承租方、出租方承担。因各地税务规定存在差异,建议车辆日常维修保险保养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⑷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公司一个员工签订租赁协议,其他人凭票报销是否可行?
企业所有成本费用等经营开支均需与实际相符,禁止虚增成本费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费用,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并且一个车辆跑很多项目,多人使用也不符合常规。若一定时期下来,车辆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超额,不同车辆油耗、加油型号等不一样,均存在严重的涉税风险,因此加油票等需备注车辆信息。
4.仅凭加油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不可以。既然是私车,那必须区分因私部分产生的费用和因公部分产生的费用。
5.如何规范核准私车因公产生的费用?
⑴事前申请私车公用,企业同意。
⑵报销时采用“因公自驾费用核算单”,规范核算里程相关费用支出(见下表)。比如通过高德等地图查询两地之间的距离,或者通过部分车辆使用平台查阅车辆行驶轨迹里程。
因公自驾费用核算单
出差事由
**原因去**地**项目办**事
出发时间
返回时间
驾车人
车牌号
出发地
目的地
**月**日** 时
**月**日** 时
驾车人姓名
行驶里程 (公里)
车程补助
路桥费
停车费
其他
费用合计
**公里
审核人
审核人签字
特别说明: 1、应报金额为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公里数核定的加油费; 2、无论车型及排量,因公自驾出行均按**元/公里凭借油费发票报销。
⑶严禁同一事项发生的费用,分拆多次报销。
二.“私车公用”税务局稽查重点方式
1.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所涉及固定资产信息填列,若固定资产折旧中交通运输工具没有数据信息,而通过金税四期发现企业存在大量加油发票、甚至车辆维修发票,则税务后台会预警涉税风险存在。
2.企业个税申报中未申报“财产租赁所得”,而税务局通过金税四期发现企业收到车辆加油费或车辆租赁费发票,则存在涉税风险。
三.“私车公用”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私车公用”的所得税处理,税务总局没有专题具体的规定,各地方税务局存在差异。针对车辆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等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私车公用”相关处理个人建议,最好签订租车协议,建立车辆使用制度,租金设在合理范围内无需缴纳个税,员工需向企业提供租赁发票,严格区分个人负担的车辆费用和因公产生的车辆费用,规范核算,取得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成本费用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无调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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