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城市森林面积纳入各行政区域整体森林面积统计范围的建议”复文 ( 2017 年第 699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分类》( LY/T 1812-2009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26424-2010) 等相关技术标准中,对统计森林面积涉及的各类林地的内涵予以了明确界定。不论是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还是农田林网及四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只要连续面积达到 1 亩以上,均纳入森林面积计算;不够 1 亩的,作为零星林木对待。尽管林业主管部门执行林地分类标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执行的土地分类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如对灌木林地标准等),但都是兼顾植被覆盖和土地利用的综合分类,对乔木林、竹林的划分标准是完全一致的。您所提到的城市森林,包括一些耕地造林,只要达到了森林的划分标准,不管其所占土地性质是否为林地,按目前的标准已经纳入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计算。今后,随着 “ 多规合一 ” 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局将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土地分类标准之间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森林面积的认定方法,使森林覆盖率的计算更加科学严谨。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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