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大股东委派的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刘某通过律师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的委托关系,公司五日后回函表示同意,请问刘某是否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系法律拟制的法人,须通过法人机关来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中,刘某系接受公司大股东委派,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尽管刘某单方发函解除了与公司之间关于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也亦对此予以确认,但委托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当然导致刘某可以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也不能必然产生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执行董事备案的法律效果。原因在于:虽然刘某在执行董事任期内辞去执行董事职务,但仍需公司股东会做出变更执行董事事宜的有效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司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刘某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并且仍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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