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陷入执行僵局?债权人代位析产了解一下。
「法律解答」
陷入执行僵局,在实践中有很多原因,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笔者在这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本文列举一个常见的且行之有效、能够落地的情形和方案供各位参考。
在执行阶段,当涉及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有共同财产的处置时,譬如夫妻名下共同房产,往往法院会对执行按下暂停键,对执行案件做出终本处理,在终本裁定中通常表述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因需析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拿到执行裁定书,许多申请执行人纳闷,这析产到底是什么意思?后续该如何做?
有一个案由称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54条第(4)点,是最高院人民法院为了破解上述执行困难而设立的。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系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问题的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使得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得以实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倘若被执行人还有与他人共有财产待分割,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均怠于分割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债务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进而执行债务人享有份额部分财产以实现债权,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一种新思路。
看到这有网友便纳闷了,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啊,还需要析产吗?这不是明摆着的道理么?这法律规定就是有问题,给老百姓找麻烦添堵。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这举一个例子。
张三是债权人,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债务人李四名下有四套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四套房产均在李四和王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李四单独所有,但基于二人当时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所有即认定房屋由李四个人所有,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故该四套房产应属于李四和王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倘若法院直接启动执行拍卖程序,作为李四妻子的王五便可以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最终结果仍会使得执行程序按下暂停键。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见,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法院会在执行裁定中载明需要通过析产明确具体的份额后再予以处置。
另外,在房产处置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疑难杂症,尤其是被执行人意识到财产可能不保时,在房价飞速上涨的那些年代,被执行人更会不惜一切代价聘请专业律师设置各种障碍,从而为其房产拍卖争取到更高的金额。
故而最高院在总结了实践经验后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债权人实现债权、为法院处置财产铺平道路。
写在最后,执行案件还有许多种可以处理案件僵局的方式,譬如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执转破等等。这些方式方法,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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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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