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钟大爷家里的苹果被偷,小偷却被自己家的狗追赶掉河里淹死了,这不是自作孽不可活的结果吗?
但是死者的家属却把刘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刘老汉赔偿85万元,理由是:只是喝醉酒了,又不是故意的,就偷几个苹果,至于要放狗咬,把人淹死吗?
钟大爷却说道:“要是喝酒偷东西就不算犯法,那喝了酒去你家偷东西可以吗?”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了钟大爷赔了17万元,这又是为何?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65岁的钟大爷虽然子孙满堂,儿子儿媳都很孝顺,钟大爷一生坎坷,现在也到了享福的时候,孩子们都希望他别再折腾了,好好享清福去,但是折腾惯了的钟大爷哪里闲的住。
他说庄稼人一生就与田地打交道,一旦停下来还容易生病。
孩子们看也劝不住,看老人家图个乐呵,只要不劳累就行,也不再管他了。
于是钟大爷依然打理着他那几亩苹果树,转眼间苹果丰收的季节又到了,看着树上艳红欲滴的红苹果,钟大爷就像宠他宝贝孙子似的,这个摸摸那个摸摸,自己都舍不得摘一个吃。
但是也就在苹果准备上市的时候,钟大爷发现有人来偷摘,钟大爷本以为有路人嘴馋顺手偷摘两个尝尝。
但是接下来却发现有棵苹果树被偷摘了有几十斤,为了避免再被偷摘,钟大爷干脆在苹果园子里搭了个棚子,晚上直接就睡在那里看守。
哪知道第三天夜里钟大爷一觉睡到天亮,忙起来查看,发现地上有散落的苹果,夜里竟然又被偷摘了苹果。
钟大爷懊恼自己睡得太沉,更是对偷苹果的贼恨得咬牙切齿。
钟大爷一怒之下直接把家里养的两条大狼狗牵了过来放在园子里一起看守。
这天夜里村子里游手好闲的俞某喝了酒之后路过果园看到树上挂着的水果直咽口水,于是趁着酒劲翻过围栏就爬上了一棵苹果树上就要摘。
这时听到动静的两条狗顿时向余某吠了起来,钟大爷也从棚子冲了出来,远远看到一个人影在一棵苹果树晃动。
钟大爷火冒三丈,就想得给这贼人一个教训,放狗吓唬一下他,于是把拴着的两条大狼狗放开了。
那余某看到两条狗向自己冲过来,酒顿时醒了一半,吓得拔腿就跑,夜里慌不择路分不清东西南北,竟然向池塘的方向跑掉了。
钟大爷看盗贼跑远了,观看了会直听到夜风呼呼作响,没了盗贼的动静,估计跑远了,想必再也不敢光顾了吧,钟大爷觉的很解气。
但是第二天早上,苹果园边上鱼塘围了很多村民,说鱼塘淹死了人,是村子里的余某。
经警方调查确认,余某是因偷摘苹果被狗追赶,慌乱中失足掉下鱼塘淹死的。
余某的家属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他们认为如果钟大爷不放狗追赶,余某就不会慌不择路失足落水,因此余某的死钟大爷应当负全责,因此要求钟大爷赔偿各项损失85万元。
钟大爷更是气得吹胡子瞪眼的,明明是余某自己跑过来偷苹果淹死了关我什么事?如果他不来偷苹果会发生这种事情吗?
双方争执不下,余某家属直接把钟大爷和他的苹果树告上了法庭,真是无妄之灾,活了大半辈子的苹果树竟然也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自行偷盗,是引发案件发生主要原因,余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防卫过当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20%的责任,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钟大爷不服,苹果全卖了也赚不到17万元,余某自己来偷苹果,难道还要保护他的人身安全不成?
那么,从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此案?
余某家属认为:
第一,余某偷盗行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是无意识的非故意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钟大爷把余某当小偷来对待,实属不应该。
第二,钟大爷即便把余某当作小偷来抓,也不应该放两只具有攻击性的狗去追余某,如果钟大爷不放狗,余某也就不会因受惊吓而失足落水。
因此,钟大爷应当为余某的死负全部责任。
钟大爷认为:
第一,余某的行为属于偷盗行为,自己放狗去吓唬余某那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害,自己的狗也没有咬到余某,余某落水是个人行为,与钟大爷放不放狗没有什么关系。
第二,余某喝不喝酒,他是具有可控性,先择性的,他可以选择喝与不喝,喝了酒并不是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如果这就是逃避责任的理由,那我也喝酒之后去他家偷东西可以吗?所以他不能因为喝了酒就把偷盗行为认为是非故意而为之,这明显是逃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
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并不受喝不喝酒的影响,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性理论”认为,行为人因失去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实施了犯罪,但是失去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原因是行为人在失去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前是可控的,就如同醉酒,你是可以选择喝与不喝,在这层面上你是自由的,你是可控的。
因此,在刑法上,对醉酒后的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从宽处理的规定。
所以余某喝不喝酒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法犯律。
余某的偷盗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
余某盗窃苹果,侵犯了钟大爷的财产权益,钟大爷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卫。
但是防卫必须具有正当性!钟大爷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因防卫过当造成侵害人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法典》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钟大爷放两条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狼狗,其防卫的强度明显大大高于余某偷几个苹果的强度,余某的偷盗行为并不存在财产损害的紧迫性,严重性,因此用狗来追逐过于危险,已属于过失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钟大爷的行为显然是存在过失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余某落水身亡,是其到钟大爷果园偷苹果所引发,在此事故中其行为占主要作用,因此应当负主要责任,并可减轻钟大爷的责任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承担责80%的责任,钟大爷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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