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遭受“恶意调岗”
被降职为前台
虽然待遇没变
那么这样的调岗合法吗?
对此,法院判了
具有侮辱性↓↓↓
一公司总监被降职为前台?
陈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
2019年6月,公司将陈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某某认为,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陈某某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陈某某已不在9楼办公,取消其9楼打印机权限是基于8楼也有打印机考虑,且其被调往8楼前台工作后,有抵触情绪,公司出于担忧陈某某存在泄密的可能,故将他的办公电脑搬走,在8楼重新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OA系统仍是供其使用的,亦能正常考勤,故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2019年6月14日,陈某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随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了:调岗带有侮辱性,支付经济补偿26万余元
一审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虽陈某某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对陈某某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
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公司想出各种手段,逼员工主动离职怎么办?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
相反,如果员工没有满足前述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支付“N+1”的经济赔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此一来,某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就打起了歪主意,想出各种手段逼员工主动离职:
■有的是故意调整工作岗位,让专业技术员工、管理层员工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罚”去打扫卫生、收发快递、宿舍管理,明摆着就是羞辱;
■有的则是将员工派到根本没有业务的地方去“拓荒”——员工突然接到调令:三天之内要到某偏远城市成立分公司,三天不到就算“旷工”。而旷工属于《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开除相应员工。
企图以所谓“合法”方式绕过劳动法规,达到无偿解雇的目的,手段何其恶劣。
从法理上说,未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说想调岗就调岗。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把员工“发配”到前台、厕所等与当初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工作条件之下,即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在违约,劳动者可以主动维权,可不用逆来顺受。
案号:(2020)粤03民终1031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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