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公安局关于征集冯明珍涉嫌集资诈骗案相关线索的通告
西畴县公安局关于征集冯明珍涉嫌集资诈骗案相关线索的通告
根据群众线索举报,西畴县公安局抓获嫌疑人冯明珍(女,27岁,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经查,冯明珍涉嫌集资诈骗案,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彻底查清冯明珍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和知情人士消除顾虑,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该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参与其投资项目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报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到西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登记。
二、2024年7月31日前已向西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材料的受害人无须再次提供;原报案人有新证据的,可以继续提供新证据。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19808760776
冯警官 联系电话:19808760652
特此通告。
西畴县公安局
2024年7月31日
附:犯罪嫌疑人冯明珍近照
冯明珍 ,女,现年27岁,云南省广南县人
来 源:经侦大队
涉嫌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特征
定义: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手段是通过非法集资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法律后果
犯集资诈骗罪的,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与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而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个人或单位。此外,集资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诈骗罪则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两者都涉及非法集资行为,但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两者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涉嫌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且复杂。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