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020年3月1日新规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规定
文|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导言新规什么意思呢?
纳税人在产生欠税后,税务局会以纳税人所欠税款为基数,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资金不足,不能一次性清缴欠税和滞纳金时,可以选择先缴纳欠税。
那原来是怎么样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意思就是缴纳欠税时必须配比相应滞纳金。
两者有差别吗?
有,差别还挺大。
灵活运用新政策可以减少滞纳金的产生。
举例说明:
“某公司欠税100万元,并产生滞纳金40万元。现该公司筹集资金70万用于清欠,”
如用旧政策,70万可清缴50万的税款并配比20万的滞纳金,清欠后公司还欠税款50万,滞纳金20万,所欠50万税款继续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用新政策,将70万全部清缴税款,清欠后公司还欠税款30万,滞纳金40万,所欠30万税款继续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两者对比,显而易见。企业在清缴后虽然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总数都是70万,但运用新政策,所欠税款比用旧政策少20万,计算滞纳金的基数就少了20万。
国家出台了好政策一定要灵活运用,清缴欠税和滞纳金的时候记得先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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