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了。
公司的套路很多,这就是其中一种,劳动者一定要把通知书读完整读明白。
以这份解除通知书为例,可以看到某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实际发出日期为5月31日,而公司通知最后工作的日期为6月30日。
一般来说,自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双方劳动关系就确定要解除了,只是这个解除日期是30天后,不是收到解除通知之日。对于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均不影响解除结果。
换而言之,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解除之日为6月30日。劳动者收到这样的通知后,千万不能不去上班,否则就落入公司的套路里,以旷工为由直接把你开除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做到6月30日才算安全上岸。
另外,劳动者收到这样的通知书后,最好给单位书面回复提出异议,明确提出不同意单位解除的行为及理由,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这样做?
理由很简单,公司这样的套路很可能是挖坑给自己跳。
倘若公司以载明的理由于5月31日直接解除,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实际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2N+1。因为劳动者知道自己要被开除了,肯定不会积极的工作,明面上骑驴找马,各种请假,双方甚至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工作效率上就大打折扣,这一个月的工资基本就是白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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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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