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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本期推送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上海一中院案例,供大家参考。
李长坤
LI CHANGKUN
原上海一中院
现上海高院
刑事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博士
吕曌清
LV ZHAOQING
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案例编写人
李长坤 吕曌清
裁判要旨
➣操纵行为获利的本质是通过扭曲市场价格机制获取利益。应当将证券交易价量受到操纵行为影响的期间,作为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依据。操纵行为的终点原则上是操纵影响消除日,在交易型操纵中,如行为人被控制或账户被限制交易的,则应当以操纵行为终止日作为操纵行为的终点。
➣违法所得应当先确认操纵期间内的交易价差、余券价值等获利,而后从中剔除正常交易成本。受其他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的获利原则上不予扣除,配资利息、账户租借费等违法成本并非正常交易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亦不应扣除。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是为了对行为人科处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故应以操纵期间的不法获利作为犯罪情节的认定依据;对行为人追缴违法所得,是为了不让违法者从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故应按照亏损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区分认定,例如,因侦查行为等客观因素导致股票未能及时抛售的,可按照实际获利金额追缴。
关键词
刑事 操纵证券市场
违法所得 操纵期间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
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实际控制的450余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大连A”“B轴承”“C科技”等3只股票,操纵相关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间,被告人邱某某协助李某某发布交易指令,组织李某、胡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下单交易。
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27日
连续289个交易日,李某某控制的证券账户组持有“大连A”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股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10%以上,其中,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同期该股总成交量的50%以上。
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13日
连续86个交易日,李某某控制的证券账户组持有“B轴承”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股实际流通股总量的10%以上,其中,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同期该股总成交量的20%以上。
2020年9月30日至同年11月4日
连续20个交易日,李某某控制的证券账户组内持有“C科技”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股实际流通股总量的10%以上,其中,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同期该股总成交量的20%以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2)沪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违法所发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所得不宜以浮盈金额2.81亿余元认定,以实际获利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等被控制日等日期,审计认定李某某、邱某某等人操纵股票账面浮盈合计2.81亿余元。
其二,审计截止日后,李某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组内仍持有大量股票未能出仓,主要持仓股票“大连A”与“C科技”在审计截止日后连续数日跌停,持股股价大幅下跌。
综上,李某某等人所持股票在审计日后总体出现大幅亏损。审计日后虽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行期间,但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紧密相关,以实际获利情况认定其违法所得更为妥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
文:李长坤 吕曌清
值班编辑:王梦茜 袁逸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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