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随着中国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体量日益壮大,贸易交往中必然伴生各方面的摩擦,由此产生的跨国民商事纠纷将会涉及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孙佳佳律师团队有幸自2020年起连续第四年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为《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2(2024)》撰写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最新年度观察报告,与蓝皮书共同见证该领域的长足进步和发展。
本文系《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2(2024)》之《境外民商事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2023)》部分内容摘要,从该领域之2023年法律依据及新规政策、总体司法实践概况与年度展望等方面进行概述,以飨读者。
*本文作者|孙佳佳、顾嘉瑞,全文可参阅《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2(20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4月第1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4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境外民商事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相关法律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实践有所突破和深入进展。报告就跨境民商事纠纷的境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法律依据及2023年新规、年度整体情况(含数据表格)、年度新动向、年度新问题和展望五个部分,对该领域2023年情况作简要分析,为该领域参与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则和司法裁判精神提供进一步参考。报告指出,伴随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中国不断完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与执行问题得到更多重视,司法实践领域实现新发展,为中国进一步营造国际友好型司法环境带来新机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蓝皮书》指出,境外民商事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需遵守相应国际公约、民事和商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中国国内法律规定。2023年,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依据及新规政策实现重要进展。2023年度,新《民事诉讼法》对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部分进行了重大修订,明确外国法院判决应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填补关于间接管辖权认定标准的空白,增设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司法救济路径,新增承认和执行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关的国内诉讼中止和恢复机制,合理平衡了平行诉讼和重复审查问题,调整境外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以及扩大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范围,为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领域悬而未决的实践问题指明方向。从新规政策出台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及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上述法律规范及新规政策的出台,提高了中国在承认与执行领域相关规则的完整性和灵活度,有助于让中国法院成为更受欢迎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法院,印证了中国为营造友好司法环境而作出的努力。
纵观2023年“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案例,中国法院在推进判决、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认可和执行方面建树颇丰。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公开资料库中对2023年度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例进行检索发现,2023年度共计15起案件涉及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就裁定结果而言,在上述15起案件中,除2件涉及保全措施以外,其他13项境外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均取得了中国各省市人民法院的承认/认可和执行裁定,具体比例见下图。
2023年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中国最新司法实践在首次以“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裁定、香港破产程序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确定以境外判定的债权在境内抵销属于在内地执行的裁判原则、厘清临时仲裁与快速仲裁程序之关系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和深入进展。
一、首次以“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裁定
2023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破申786号民事裁定书,此为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德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也是中国首例仅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北京一中院大胆开辟以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裁定之先河,不仅推动了中德两国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进步,也是中国法院探索法律互惠原则适用的最新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内地与香港间破产程序的司法协助新进展
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香港破产裁定进行全方面的审查且经审查后认定要素齐全,裁定认可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本案是自《试点意见》发布后又一件香港法院破产裁定得到内地法院认可的案例,充分说明《试点意见》的出台极大程度地推动了内港破产程序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上海三中院对与该案具有关联性的另一境内破产案件进行提级管辖、集中管理,体现了内地法院秉承深化内港区际破产司法协助的精神,对促进两地管理人相互协作、提高程序协调处理效率的积极态度。
三、确定以境外判定的债权在境内抵销属于在内地执行的裁判原则
2023年2月1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粤52执复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虽不属于直接认可和执行境外法院判决的案例,但本案法院确定了以下裁判原则:执行程序中以境外判决确定的债权主张抵销,本质上属于在内地执行,若相关判决未经承认或认可,相应的债权则无法进行抵销。
四、厘清临时仲裁与快速仲裁程序之关系
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00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一项裁判原则,即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但未约定仲裁机构且并未排除临时仲裁方式的,表明双方具有明确仲裁合意,在此前提下进行临时仲裁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并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之情形。通过该案,“临时仲裁”和“快速仲裁”的关系得到了充分梳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该等不同程序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最高院以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确立上述裁判原则,体现了中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形象以及打造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的努力,将更加有利于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中国目前在针对境外仲裁与境内诉讼平行程序衔接问题、未载明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类型的境外仲裁裁决在境内的可执行性等方面因缺乏明确规定,存在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境外仲裁与境内诉讼平行程序的处理模式未得到明确
随着跨境交易的日益频繁和争议解决实务的不断发展,涉及跨境仲裁与境内诉讼的平行程序案件在实践中愈发常见。比较而言,新《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02条等规定已针对平行诉讼及平行诉讼下的承认/认可与执行增设了程序衔接制度,为境内外法院层面的平行诉讼及相应的承认与执行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随着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案件数量日益攀升,申请境外仲裁裁决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亦与日俱增,境外仲裁与境内诉讼平行程序的衔接处理方式亟待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善,期待更加细化的法律规范出台。
二、未明确记载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类型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仍不明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2021)京执复346号裁定书,虽是一项中止执行的裁定,但本案涉及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后的执行问题。该案中,由于原仲裁裁决未明确认定多位被申请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类型(如按份、连带),无论是由受理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还是执行法院来确定,本质上都需要对原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才能最终确认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责任分担,均超越了承认与执行案件或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针对境外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及中国法律规范或中国签署的部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明确境外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概念。因此,未载明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类型的境外仲裁裁决可执行性尚且不明,能否参照适用中国对境内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相关规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理,抑或参考外国判决可执行性的认定标准,以仲裁裁决作出地法律来判断,亟待更为明确的立法完善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解决。
随着中国不断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国际经贸体量的日益壮大,以及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中国制度法规建设,加快优质国际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等各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度,在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领域,中国最新司法实践在首次以“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裁定、香港破产程序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确定以境外判定的债权在境内抵销属于在内地执行的裁判原则、厘清临时仲裁与快速仲裁程序之关系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和深入进展,而在针对境外仲裁与境内诉讼平行程序衔接问题、被申请人责任类型认定不明的境外仲裁裁决在境内的可执行性等方面因缺乏明确规定而存在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期待未来能在立法或司法实践层面得到突破和优化,推动绘就中国涉外法治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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