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蒙山县小店店主曾庆合因卖了一瓶过期红酒,被原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曾庆合认为处罚太重,将原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蒙山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曾庆合接连败诉。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后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变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罚款,没收过期红酒5瓶。
节选自澎湃新闻
消除“小过重罚”现象需要从立法层面入手
可见,“小过重罚”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执法,而在于立法。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后,将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中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样一来,当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就此作特别规定时,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就算有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找不到法律依据。
尤其在涉及特定领域——如食品安全领域时,立法者为维护公共利益,往往倾向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罚款为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动辄数万元起,《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多数时候是5万元起步。
这样一来,“小过重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是应该的,在事关人们生命健康的领域,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也是必要的。但行政处罚不应偏离“过罚相当”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反复对普遍认为的微小过错施以重大惩罚,那么不仅是案件的当事人,最终法治赖以生存的公正性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就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具体而言,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或者可以修订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便在整个行政处罚领域为执法者留下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裁量的必要空间。同时,相关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即便需要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也要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样性,规定某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从而避免 “小过重罚”的频繁发生。
来源:监管之声,作者:蔡乐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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