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 | 刑事法判解
“如我在诉”的核心意思,就是认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时要把自己代入进去,善于换位思考,全方位多角度体验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的立场和感受,才能把案子办好。这个说法首先让我联想到,学者在论文写作中的“受众感”也有类似的意思。我在做期刊编辑的时候,经常收到一些作者的文章,有比较明显的“公主病”,就是以自我为中心进行表述,似乎很少顾及读者的阅读感受。这类写作就是缺乏“受众感”。这不只是一个修辞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看待自己所从事的学术工作的性质。对于文科研究,特别是法学研究而言,论文写作不是公布一个被发现的客观规律,而是一个证立己方观点,并与不同意见进行商榷的过程。简言之,是在追求形成一种基于主体间性的理论交往的共识。
要考虑自己的表述能否让想象中的“受众”理解、认可或者激起其反驳的冲动。如果一个法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从事研究和写作的时候,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没有对过往同主题文献的辨析和回应,也不考虑受众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自己的论证表达说服,那就是所谓自说自话,自绝于学界同行这一“想象共同体”。这种做法,实际上受制于一种错误的认识前提:即把法学研究当作自然科学的工作,把自己在脑海中想好的观点,视作主体对客观真理的发现,或是实验室里得出的结论。按照这种认识,发现真理或者得出结论,本身就已经完成了说服工作,至于论文只是把思考结论记述下来而已。这就是缺乏“受众感”,或者说,欠缺“如我在读”的写作理念。
在此意义上,法学研究中的“如我在读”和司法实践中的“如我在诉”,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触摸到了法律行业或法治事业的本质。法学理论的重要成果,或者司法者办理的重大案件,最终追求的都不是一个已被预定而等待发现的客观真理或唯一正解,而是在一个由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共同体成员组成的法秩序中,如何有效合理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类纠纷。对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而言,重要的是解决方案的正义性和妥当性。而正义性和妥当性,不是数学公式的推演或实验室里的数据,而是被各方主体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观念共识。
特别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力配置的司法者,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很容易形成主体面对客体一般的宰制地位。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当司法者把自己当作唯一的权力主体,那么他所办的,就是一个个处在客体位置的冰冷的案件;相反,当司法者以“如我在诉”的换位思考,把自己代入到涉案各方的立场,去考虑各方主体的感受和利益,他才会真正体会到,他所办的不再是冰冷的案件,而是与他一样具有主体性的其他人的人生。如果能有这样的认识,那么办案的过程,就不再是一个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处置的过程,而是一个在司法者主导下,寻求“让各方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
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有言,归责是一种沟通。这里的“沟通”,不是简单地指司法者与罪犯之间的交流,而是强调职业法律人用专业术语和职业思维架构起来的法律世界,与涉案的普通公民所处的日常世界之间的沟通。只有两者之间实现了有效的沟通,归责才具备了正当性根基,因为它体现了能够被各方主体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公平正义。这样的沟通,当然是一种应然的理想状态,而如果司法者能够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去办理案件,显然是接近这种状态的重要途径。就此而言,“如我在诉”能够成为被广泛认可的司法理念,背后实是有它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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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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