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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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发包方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通常会停工,以避免继续投入风险。停工损失也将由发包方负担。
但是发包方再签订承包合同时,往往会依据其优势地位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即便发包方存在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也不得停工。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也不得停工,因未付款施工方停工算违约么?
这种约定在实践中是否应当被严格遵守存在争议,因为它限制了承包方在发包方违约时采取合理措施(如停工)的权利,有可能被视为不公平条款。
这种条款在发包方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时,可能不会完全限制承包方采取合理的维权措施,如停工或解除合同。
法律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公平性、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益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621民初2557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承包人在未收到款项时不得停工”。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包方在《协议书》中确认了5600万元封顶进度款,但是发包方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故承包人有权停工。
也就是说,即便合同中限制了承包方的停工权,但是,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方仍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在自己严重违约情形下认为承包方无权擅自停工的不成立。
提醒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除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外,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即使最高院判例,也不意味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然援引或参照对其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也会千差万别,具体情形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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