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
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地方
停放或充电属于违法行为
你知道吗?
近日
温州市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查处两起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温州市苍南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法分别对责任人进行了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我们在享受电动自行车出行
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火灾隐患
引发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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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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