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男子在KTV唱歌时,被女服务员投诉猥亵,女经理赶来理论时,男子与她发生争执并殴打对方,后女经理纠集服务员围攻男子,将其打成轻伤二级,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女经理,女经理却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阳谷县人民法院)
6月22日晚,张某和刘某、马某到阳谷县某KTV13号房间唱歌,23日凌晨0时30分许,KTV经理王娟接到服务员张丽诉说,反映张某对她进行猥亵。
王娟带着张丽回房间质问张某,并与其发生争执,张某见对方一介女流,用麦克风将王娟右眼砸伤,后又动手殴打王娟,酒店服务员李博、马勇、刘军等人闻讯赶到。
众人将张某、王娟拉开,并将张某拉出13号房间,在走廊里,KTV服务人员和张某进行争执,王娟伙同服务员李博、马勇、李涛等人踹打张某。
刘军予以制止,并同随后赶到的贾某等人,将张某带至5号房间,正在其他房间唱歌的王强闻讯赶来,在5号房间里,王强、王娟及其他服务员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
其中王强殴打张某的头面部,张某持啤酒瓶将刘军、贾某头部砸伤,后王强被刘某拉出房间,因听见房间内异响,王强再次返回5号房间。
王娟在门口挥手对着5号房间内喊“打他”,房间内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张某来到走廊尽头沙发上休息,服务员张瑞看到王娟受伤后质问张某,并再次发生争吵。
张瑞打在张某脸部一下,张某还手打张瑞脸部,王娟用脚踹在张某身上,并再次引发打斗,随即王强将张某摁在沙发上,双方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张某遂离开KTV。
在整个打斗过程中,王强、王娟伙同他人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左眼外伤、左眼球钝挫伤、左眼视力下降,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后王强、王娟相继到公安局投案,警方调查完毕后,当地检方认为,王强、王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两人虽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不成立自首,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
张某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全,殴打自己的还有其他人,且在5号房间内,自己是被打一方,没有相互殴打,要求法院追诉刘军等其他犯罪嫌疑人。
王强及辩护人辩称:
1.整个过程王强仅在走廊尽头抓住张某双手,防止他继续施暴,并没有任何殴打张某的动作,其他时候没有身体接触。
2.在5号房间,王强进去纯属劝架帮忙,与张某没有身体接触,没有伙同其他人殴打张某,也没有看到王娟殴打张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现有服务生证人之间的言词证据自相矛盾,存在串供嫌疑,将责任推卸给王强;张某的陈述自相矛盾,无法证实王强与张某的眼部伤情之间有关联性。
王娟及辩护人辩称:
1.王娟是先被张某打的,张某的伤不是王娟打的,张某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和王娟无关,也不是王娟指使,王娟在5号房间门口及5号房间内没有喊打张某。
2.在5号房间,王娟被王强拦住,没有与张某有肢体接触,也没有看到王强与张某有肢体接触;在出13号房间时王娟打了张某两下;在KTV走廊尽头,踹了张某腿一脚。
3.事发当晚,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的不只是王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证明王娟殴打张某眼部,王娟没有实施致张某轻伤的行为。
4.当庭出示的监控,没有显示王娟指使其他人殴打张某;轻伤的鉴定结论与王娟无关,且事发半年后才作出鉴定,不能排除二次伤害。
5.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办案机关未全程录音录像;即使最终认定王娟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强、王娟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强、王娟伙同他人共同致张某受伤事实,经查,5名证人的证言证明,王强之妻是KTV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王强经常在KTV,有事时帮助处理,KTV中的服务员均认为王强是KTV老板。
7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能够印证一致,证明王强和多名服务员在5号房间殴打张某,其中王强殴打张某面部,王娟伙同他人在走廊和走廊尽头殴打张某,在5号房间门口招呼服务生殴打张某。
可见,在KTV发生争执后,王强出现在现场,和王娟等人对张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强、王娟均积极参与殴打张某,二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张某轻伤后果的原因力方面,王娟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王强酌情从轻。
本案的起因,张某具有一定过错,可对两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强、王娟虽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成立自首。
综上,以故意伤害罪分别王强、王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九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