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朝生法官‘无底线’办人情案、关系案,为帮助三明一建赖账2000多万元,不惜利用手中审判权一次又一次枉法裁判...”
近日,福建三明67岁老汉林金表,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进行实名举报。
据举报称,吴朝生法官帮助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账,导致举报人林金表倾家荡产,其儿子林国才妻离子散,被迫靠捡垃圾谋生,结局非常悲惨。
公开资料表明,吴朝生已于2023年12月22日被三明市人大免去审判员职务。
如此举报,金银墙院长能够看得到吗?吴朝生会被处理吗?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
附:实名举报
办人情案、关系案,帮奸商赖账2000多万元
关于对福建三明市中级法院原法官吴朝生枉法裁判的
实名举报
尊敬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
举报人林金表,福建三明市人,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申1484号民间借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现向您实名举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朝生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故意枉法裁判,帮助不法奸商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一建”)赖账2000多万元,导致举报人林金表倾家荡产及儿子林国才妻离子散,被迫靠捡垃圾谋生的悲惨境地。
详情如下:
2011年12至2012年7月,三明一建中标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星公司”)总造价3.3亿的房地产一二期建筑工程后,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故向社会多方融资。
其中,三明一建向举报人林金表借款873多万元。在林金表出借的款项中,有300万直接作为三明一建的施工履约保证金转入永星公司账户,其余款项的部分汇入“三明一建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指定账户,部分为该项目部代垫的材料款。借款经办人为三明一建的项目负责人袁章明和出纳钟瑞英,项目部为上述借款出具了加盖项目部椭圆形公章的《收款收据》注明了“市一建公司借款”或“市一建公司永星国际项目部投资借款”,还向林金表支付了部分利息。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明一建仍迟迟不予还款。2020年1月,林金表将三明一建起诉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873多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约2000万元,同时要求袁章明、钟瑞英承担连带责任。
梅列区法院及三元梅列两区行政区域合并后的三元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先是简单粗暴地裁定驳回林金表的起诉,后重审时不顾三明中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指出“一审法院未审理查明认定案涉工程是否由市一建非法转包、涉案款项是否用于案涉工程、市一建永星国际项目部是否系市一建设立及印章刻制和管理情况”等案件疑点,以及三明一建向林金表借款873多万元用于永星国际工程且借款收据加盖三明一建项目部椭圆形公章等客观事实,认定上述借款是三明一建项目负责人袁章明的个人行为,定性为袁章明的个人借款,遂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403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袁章明向林金表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三明一建无需担责。
因此,林金表第二次将案件上诉至三明中院。林金表认为:
其一、袁章明具有“六重身份”,其代表三明一建项目部向林金表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三明一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三明一建对三明永星国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整个过程,以及因工程欠款引发的农民工讨薪、债权人讨债、材料商讨货款等诸多起纠纷中,三明一建先后授予袁章明“六重身份”。
第一重:委托代理人。在2011年12月21日三明一建与永星公司签订一期房地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袁章明作为三明一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二重:授权代理人。在办理三明永星国际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三明一建向三明市梅列区住建局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袁章明作为三明一建的“授权代理人”签名。
第三重:生产负责人。2012年三明一建向梅列区住建局报备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中记载,袁章明为三明一建在永星国际工程项目中的“生产负责人”。
第四重:正式职工。三明一建向梅列区住建局出具的《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中记载,袁章明为其“正式职工”。
第五重:承建方代表。2014年12月24日,三明市梅列区政府、三明市住建局牵头永星公司、三明一建解决上百号农民工讨薪事件,在各方达成的《关于协调永星国际项目工程款备忘录》中,袁章明与三明一建法定代表人周云明共同作为“承建方代表”签名。
第六重:三明一建职工。在三元区法院、三明中院分别审理购房户与三明一建、三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的51个系列案件中,持续到2016年7月袁章明还以“三明一建职工”的身份代表三明一建参加诉讼。
如果袁章明不是三明一建的工作人员,三明一建凭什么如此相信他,并赋予其“六重身份”?因此,该“六重身份”足以认定袁章明完全代表三明一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三明一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其二、三明一建不承认项目部椭圆形公章是自己的,但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却出现了该枚公章,这戳穿了三明一建不承认的谎言,其才是林金表民间借贷的债务人。
为了否认袁章明的职务行为,达到赖账目的,三明一建还罔顾事实连“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的椭圆形公章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辩称该公章是袁章明个人私刻和使用的。
但三明一建的谎言很快就被证据戳穿了。在梅列区住建局存档的永星房地产一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三明一建在“施工总包单位”栏目盖章,开发商永星公司在“申请单位”栏目盖章。该申办材料的附件中有一份由三明一建与福建省三明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赫然加盖了“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的椭圆形公章,袁章明作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申报材料,其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上述项目部椭圆形公章并非三明一建亲自刻制,但将加盖该公章的附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同向行政部门进行提交申报,即可视为三明一建对该公章效力的追认。
另一重要细节还表明,该公章不是由袁章明保管,而是由三明一建自己保管并使用。由三明一建的代理律师举证从三明磐石混凝土公司取证同份合同的落款(总共一式四份)只有袁章明的签名,并没有加盖项目部椭圆形公章。由此说明,如果该公章是由袁章明保管,他肯定会在该合同上加盖该公章。其没有盖章,正好说明加盖该公章必须经三明一建同意。
这两份证据,进一步印证了由袁章明经办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向林金表的借款行为均代表三明一建的职务行为,三明一建是该民间借贷的债务人。
其三、从三明一建自认“袁章明以个人名义挂靠市一建”的角度考量,该项目的工程款均由三明一建收取,根据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三明一建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林金表的代理律师通过三明中院《调查令》向三明市房屋交易中心调取的永星公司申请从永星国际项目一二期工程项目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专户中拨付工程款给三明一建的资料发现:由该专户转入三明一建“建行三明梅列支行”尾号4479账号的工程款为8213.25万元,其中一期工程4860.25万元,二期工程3353万元。
三明一建向三明中院提交的《代理词》记载“袁章明以个人名义挂靠市一建”。
这两份证据证明,永星国际项目的建设工程款由三明一建来收取,而由该项目产生的债务却甩给项目负责人、失信人袁章明。如此包赚不赔,也太不厚道、太不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15-00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7070号上海毅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被挂靠人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其不仅是付款义务的承担者,也是主张应得款项的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有义务积极追讨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不应以挂靠为由拒绝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申长松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被挂靠方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
因此,林金表认为,按照三明一建自认“袁章明以个人名义挂靠市一建”的说法,三明一建既是被挂靠的名义施工人又是至少收取8213.25万元工程款的实际受益人,由其在已收取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林金表借款的还款责任并不会损害其实际权益,这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又体现法律对违法挂靠施工的制裁,毕竟“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根据《调查令》查询到三明一建已至少收取工程款8213万元时,三明中院主审法官吴朝生当庭询问:“一建公司,你方是否与袁章明签订承包协议,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及要求“一建公司,你公司与袁章明、林金表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支付了工程款的情况于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逾期未提交自行承担责任”。
但是,庭审过后三明一建却一直没有按法庭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此情况下,吴朝生法官竟罔顾事实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闽04民终583号终审判决驳回林金表要求三明一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上诉请求。
吴朝生对本案的判决,纯属枉法裁判,其有意违背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故意违法取舍证据、拒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让三明一建的利益最大化。吴朝生手中的司法公权,已沦为三明一建的敛财工具。
首先,在三明一建向三明中院提交的《代理词》记载“林金表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是2017年1月24日出具,之后仅过2天,三明一建于2017年1月26日按袁章明指示将2152800元转给吕培淦,即该欠条所包含的110万元在欠条出具后即已还清”。这里,“按袁章明指示”表明三明一建认可袁章明以该公司项目部名义向林金表借款。但是,吴朝生法官在判决书中却称:《永星项目部(袁章明)收入林金表借款款项汇总》内容仅记载林金表所主张的11笔借款金额8732962.39元。《永星项目部(袁章明)收入林金表借款所支付利息》分别记载了按月利率3%向林金表支付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林金表未付款暂按》《永星项目部(袁章明)收入林金表借款款项汇总》《永星项目部(袁章明)收入林金表借款所支付利息》均没有体现三明一建向林金表确认借款金额,所记载的已付利息均不是从三明一建或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无账户)账户支出。上述财务记账情况均不能证明三明一建或项目部与林金表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项目部“白纸黑字”记账证明其向林金表借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且三明一建自认“按袁章明指示”还款,结果吴朝生法官却认定这不能证明项目部与林金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此混账逻辑,能不让人怀疑其“黑判”吗?
吴朝生法官为什么要颠倒事实将林金表的出借款定性为袁章明的个人借款?想方设法让三明一建与林金表撇清关系呢?据了解,袁章明于2018年12月2日出境菲律宾后一直没回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表明:早在2019年3月5日,袁章明就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将债务判给已经负债累累且远居国外的袁章明承担,林金表拿到的判决书等于是法律白条,“空判胜诉”而已,最终执行不到一分钱。吴朝生如此胆大妄为的枉法裁判,其中存在多大利益交换?
其次,吴朝生法官在庭审中要求三明一建在五日内提交其与袁章明、林金表之间的关系、是否与袁章明签订承包协议、是否支付了工程款等情况的材料,但在三明一建什么材料均未提交的情况下,吴朝生却径直作出终审判决。并且,该判决针对三明一建自认“袁章明以个人名义挂靠市一建”,以及三明一建收取永星项目8213多万元工程一事只字未提,显然枉法裁判。
再次,三明一建向住建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材料,加盖了“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椭圆形公章。但该椭圆形公章向林金表出具借款的收款收据时,吴朝生法官却认为与三明一建或其项目部无关,不能证明林金表向三明一建或其项目部出借了涉案贷款。
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既然三明一建用加盖该椭圆形公章的材料作为附件向住建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那就证明该公章属于三明一建掌管和使用,用该公章出具的收款收据的法律后果当然应当由三明一建来承担。但吴朝生法官却睁眼说瞎话,明目张胆地帮助三明一建赖账。
最后,吴朝生法官在判决书称:盖有“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章的第二联收据,其余7张(合计金额511万元)均为无盖章的第一联存根。该11张收款收据系由袁章明或钟瑞英交给林金表,所记载的金额并无对应的款项支付凭据,与林金表所主张的11笔已支付的款项也并非完全一一对应(部分可对应)。在不能认定三明一建设立了“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并刻制和掌控使用该项目部公章的情况下,该11张收款收据不足以认定林金表向三明一建出借了涉案款项或三明一建追认了涉案款项为其借款。
这个就更加荒唐了!吴朝生帮助三明一建否定到彻底,直接认定“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星国际工程项目部”不是三明一建设立的。这就有意思了,三明一建中标永星国际开发项目,且至少收取了8213万元工程款,现在法官竟然认为该项目部不能认定是三明一建设立的,而现实中该项目又没有第二个项目部,难道三明一建具有“隔空基建”功能?
为了帮助三明一建赖账,吴朝生法官可谓煞费心机。更耐人寻味的是,林金表或其儿子林国才诉三明一建的所有案件,只要落入吴朝生之手,林金表、林国才一方必败无疑。
在吴朝生的枉法裁判之下,被三明一建项目部负责人袁章明雇佣到工地打工致双脚骨折的林国才,至今已落个伤病没钱医治,靠捡垃圾谋生的惨状。
但天无绝人之路,林金表发现了新证据。新证据证明:2017年1月27日,三明一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金表归还借款18万元。但因林金表年纪较大,直到二审后才发现该新证据。由此证明,林金表的案涉借款与三明一建及案涉项目有关,否则三明一建没必要向林金表还款18万元。
有了新证据后,林金表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4月24日,福建高院向林金表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对该再审申请予以立案审查【案号:(2024)闽民申1484号】。
另据群众反映:吴朝生通过暗股投资“三明市梅列区土而奇风味美食店”,该菜馆成了为诸多请托办事牵线搭桥的交易场所。那么,吴朝生是不是人们所说的庭上是正襟危坐的法官,庭下却背地里与商人勾肩搭背、私相授受的“商人型法官”?
综上,三明中院吴朝生法官“无底线”办人情案、关系案,为帮助三明一建赖账2000多万元,不惜利用手中审判权一次又一次枉法裁判,相继制造“冤假错案”。尽管吴朝生已于2023年12月22日被免去审判员职务,但根据精准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上级法院在依法纠正其枉法裁判的同时,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为此,举报人特向福建高院金银墙院长您进行实名举报,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对本案进行督办,及时纠正错案,依法依纪惩治法官队伍当中的害群之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此举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
举报人:林金表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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