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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概念的历史要早于美国国家的建立,它是欧洲世界的产物,诞生于十五、十六世纪欧洲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争夺。
美国从立国开始,其政治领导人就坚决捍卫这种观点:无论战时还是平时,海洋都应当是自由畅通的。美国建国后的主要领导人,几乎都表达过对于海洋自由的渴望。
美国早期海洋自由思想的缘起及内容
美国向海洋发展,有着必然的因素。独立前北美殖民地便拥有狭长的海岸线和天然良港,一国的海岸线是其边界的一部分,凡是一个国家其疆界易于与外界接触者,其人民较容易向外发展,与外面世界相交往。
虽然美国有着广袤的北美大陆等待开发,不过在当时的条件下美利坚没有理由不面向大海,发展海洋事业。如马汉所言,早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 13 各殖民地在大西洋沿岸正建立起一个以殖民地为纽带、拥有自己的产品、专有市场和转口贸易的竞争性海事体系。
其转口贸易由适合短程运输的小型船只承担,业已培养出或从别处吸引来一批独立的、规模堪与宗主国匹敌的海员队伍。独立后的美国迅速摆脱英国殖民体系的束缚,从与法国的同盟义务中解脱出来,成为当时最大的中立国。
此后美国远洋贸易发展极快,很快成为世界排行前列的航海国家,加上英法进入战争状态,给了美国极佳的商机。
1790 年到 1807 年,美国出口额从二千万美元增至一亿零八百万美元,对外贸易的登记吨数,从 1789 年的十三万三千八百九十三吨跃增到 1810 年九十八万一千吨。
1793 年,美国船舶吨数仅次于英国,如按人口比例,美国的船舶吨数还在英国之上。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美国政府更加努力维持中立国海上权利,即维持享受与交战双方自由贸易的特权。美国追求的中立国海上权利主要体现在“1776 年条约计划”中。
1776 年 7 月 18 日,约翰·亚当斯提交给大陆会议的一份委员会报告中,美国人首次表达自己关于海上自由的立场,这个委员会以约翰·亚当斯为主席,成员包括富兰克林等,受命起草面向欧洲大国的“条约计划”。
该报告建议,在与其他大国建立友好和通商条约时,应该把一套作为范本的、有关战时中立贸易的条款包括进去。同年9月 17日,大陆会议批准了“条约计划”,它也由此成为美国海洋自由原则的首次官方表达。
1776 年“条约计划”包括四项主要条款:第一,中立国公民享有与交战国进行除战争禁运品以外的贸易自由,所谓战争禁运品仅限于武器、弹药和马匹,食品在内的航海必需品不包括在内。
第二,中立国公民从事的非禁运品贸易,不仅可以在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港口进行,也可在交战国之间的港口进行:第三,在中立国船只上发现的交战国一方的非禁运品不可被另一方没收,即“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
第四,中立国货物,不管是禁运品还是非禁运品,一旦在交战国一方的船只上被发现,另一方不可以予以没收。
美国商人成为交战国所需物资的最大承运者,扮演这样的角色需要 1776 年海运原则的保护。即使有朝一日美国成为交战一方,一种对中立权利的宽泛解释也是是大有裨益的。
开国元勋们从未预见到,美国海军能够强大到在战时保护美国海运的程度,因此必须依赖中立国船只处理美国的贸易,达此目的,中立国船只需要涵盖在 1776年原则适用范围之下。
此后,“条约计划”成为美国官方捍卫海洋自由的经典表述, 在美国早期的外交活动当中逐渐延伸为“海洋自由”原则,主要内容表现为捍卫中立国权力,即贸易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权益以及海洋私有财产免于侵犯等。
以海洋自由为原则的美国早期外交
1776 年,美国在宣布独立以后,所有的外事活动当然以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为主,美国所要的支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承认美国的独立地位,二是给予美国物质帮助,最好能签订商业合作条约。
所以,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外交出发点自然是争取国际社会,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助力,但是在落脚点即结果上来看,却多以达成商业协约为主,且里面皆有包含航行自由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战事吃紧,美国也无意于建立军事联盟,而更倾向于商业合作关系。
美国首先要争取的国家便是法国,美国派出了富兰克林等人前去法国,争取建立商业合作关系。法国与英国常年争夺欧洲霸权,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法国自然乐于看到老对手的实力受损。
对于是否公开支持北美殖民地独立,法国则持观望态度。一是害怕殖民地与母国和好,二是害怕殖民地军事力量不堪一击。
所以,富兰克林一行并没有马上取得实质进展。转机来自 1777 年 9月的萨拉托加大捷,12 月 17 日,法国承认合众国的独立,并与合众国签署友好通商条约。
1778 年2 月6 日,双方于在巴黎签署了《友好通商条约》和《联盟条约》。大陆会议与法国谈判的初衷只是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对于法国提出的军事同盟,虽不拒绝却也不以为然。在当时独立战争之际,美国的做法看似不合常理,其实质是经济上同欧洲保持商业合作,政治上杜绝和欧洲发生纠缠。
早期美国领导人所主张的商业自由原则与海洋自由原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原则在外交上的运用就转化为捍卫中立权利和航行自由权利。“自由船只所载的货物自由”的原则得到法国的承认,这是美国海洋自由思想外交的重大成果。
荷兰是美国需要争取的另一个重要的欧洲国家,而且英荷关系同样紧张。在约翰 ·亚当斯的努力下,1782 年6月 7日,荷兰承认合众国为具有主权地位的国家。
10 月 8 日,美荷两国签署了《友好通商条约》,条约共 29 项条款,重申了“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原则,规定自由贸易被允许延伸到敌方港口等。同一天,两国还签署了《关于收复船只的公约》,公约共6款条款,主要是关于两国被捕获船舰以及战利品的归还问题。
在欧洲国家中,对美国海洋自由主张最为不屑一顾是英国。谢菲尔德勋爵 1783 年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名为《对美利坚诸州与欧洲和西印度群岛之贸易的观察》,内容主要是谈合众国在经济发展上对英国的依赖。
谢菲尔德勋爵认为,美国人是外国人,应该与过去他们是殖民地的贸易完全不同了。英国的船运之所得,恰恰正是美国船运之所失,反之亦然。因此,为了维护英国的船运以及英帝国其他地区的船运,美国人不能被允许重返西印度群岛。
到了1783年中旬,英国政府开始针对美国贸易。1783年6月10日,外交大臣福克斯在给哈特利的指示信中谈到,尽管据建议合众国与英属西印度群岛之间在它们各自产品的贸易上是自由的,但“我们不必允许美国商船装载西印度的商品进入英国”。
英国议会更是弥漫在重商主义的氛围之中,1783 年通过了新的“航海法令”,规定只允许英国建造和由英国海员驾驶的船只抵达西印度群岛港口,并对进入英国其他港口的美国船只征收重税。
这一法令剥夺了美国建造的船只前往西印度群岛进行贸易的权利,导致美国造船商和工匠的生意急剧下降,同时终止了西印度群岛把酒、糖蜜、食糖、可可豆、生姜、咖啡和辣椒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北部的港口。
美英在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方面的矛盾愈发明显。为此,1794年,美国派遣杰伊出使英国就1793年英法战争期间,英国损害中立国美国贸易的问题展开谈判。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政府多次明示杰伊,要解决《1756年准则》的原则问题,这一原则是美国所反对的。
为此,美国政府要附加一些涉及海上中立权的议题,例如船籍保护货物和战时禁运品的问题。美国捍卫自己海洋自由原则的殷殷之情并没有获得英国的同情,毕竟国家实力才是外交家最坚实的谈判资本。
1794年11月19日,美英两国在伦敦签订了《友好商业航行条约》,也就是后来俗称的《杰伊条约》。此后从美国独立直到 1812 年战争期间,美英关系一直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主导权掌握在英国手中,而双方矛盾的焦点便是关于中立权益以及航行自由的争论。
新生的美利坚共和国没有实力基础和大英帝国抗衡,但是基于对海洋自由的信仰,美国在对待英国发难的时候,没有一味妥协退让,而是据理力争,外交手段不达目的的时候,不惜发动战争维护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综上所述,美国独立后的外交乃至军事行动,多是出于维护自己航行自由以及中立权益,签订的外交条约当中多有相关的海事条款,体现出 1776 年条约计划的所表达的海洋自由思想。
从海洋自由思想的角度考察美国的早期外交,可以发现,美国早期外交的重大事件皆受海洋自由思想的影响。美国外交当中的海洋自由思想体现了当时进步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同时也反映出美国社会要求打破对贸易的限制以扩大美国商品出口的一种倾向。
然而,海洋自由所要达成的商业自由及其航行自由毕竟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美国的也没有达到具有推行自己主张的实力基础, 所以他们在践行海洋自由思想的外交多有碰壁。
从独立伊始,美国便把海洋自由视为外交的原则,从实践来看,美国也的确一直践行该原则,独立战争时期如此紧迫的时刻,美国依然把该原则视为签订条约的必备条件。诚然,因为实力不济,美国或有妥协,但亦是无奈之举。
战争是外交的延续,所以不难理解美国早期三场战争——1798 年美法准战争、巴巴里战争、1812年战争是为了维护自己海洋自由的权益,在外交手段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军事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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