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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失业问题一直是法国政府想解决但没能彻底解决的问题。二战后法国一度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引入移民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但是从198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的趋缓,让法国政府改变了大量吸引移民的政策。
法国战后立法改革的背景
文艺复兴以及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的立法逐渐精细化、理性化。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更非常注重法典的编纂,法国立法者和法学家力图运用人类的理性。通过逻辑发展出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
这种思想的优点在于可以将理性普遍化,将规则精细化,缺点是可能会发展出过于逻辑化,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体系。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角色定位的不断变化,国家对于社会的干预不断加大,立法工作逐渐变得事无巨细,立法的频率不断加大。
法国《劳动法典》已经从过去的1974年的600条发展到 2016年的8000条。而1993年版本的《劳动法典》条目,尚且没有超过1000条。
可以看到,劳动法典的快速膨胀在近二三十年尤其突出。每年都会出版新的劳动法典增加新的改动、新的解释和注脚。劳动法典的繁杂和难懂,让劳动者和雇主尤其是中小雇主面临有法却不知道如何使用的问题,聘请法律顾问的成本也让劳动法典和人民渐行渐远。
本来应该发挥的效果被法典的形式所阻碍。法学界的教授出于改善法典实际使用效果的目的出发,提出修改法典的建议,而政府一方面赞同一方面想要通过法典的修改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改善法国失业状况并且提升法国的经济竞争力。
立法改革所带来的得失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压力和劳动成本竞争的压力,要实现政府的目标就需要降低劳动成本、放宽企业的束缚。而法国劳动法有着偏向劳动者的传统,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相对刚性,而灵活性相对较为不足。
2016年2月18日,基于法学家的Badinter报告的建议和政府的目标,法国政府公布了新的劳动法草案,旨在赋予企业更多用工自主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开拓更多的职业可能,为法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2016年劳动法改革关于劳动者休息权保护方面的改变,主要是实际放松了35小时工作制并且削减35小时之外的加班费。改革后,经企业协议的工时可以延长至46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小时。
同时,工资的支付也更加灵活,学徒的法定工作时间也适当延长、劳动法虽然是由法学家和政府共同发起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并不是皆大欢喜。
发起劳动法改革的法学家并不认同最终被修改的面目全非的劳动法,以及政府推行劳动法的方式和目的,以至于最初支持劳动法改革的法学教授最后站到了批判者的行列。
奥朗德政府面临支持率不断下滑、国内经济不振的局面,希望用劳动法改革作为提升支持率并重振经济的手段,而本次改革的发起者著名法学家安东万·里昂认为劳动法需要改革是因为劳动法典的过度复杂,让劳动法最重要的原则难以彰显。
劳动法的改革是为了凸显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没有政府宣传的诸多其他的作用,最终的很多修改并不利于劳动权利的保护,也不能真正提振经济。
草案设计者简化劳动法,并让劳动法更加贴近人民实际的想法。但由于被政府充满政治意味的操作影响,最终没有达成最初的目标。劳动立法被政府立场、雇主、劳动者、参与撰写法典草案的法学家观点乃至世界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劳动立法没有简单的范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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