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准确理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偷越国(边)境"。
《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根据上述规定,组织他人以骗得的形式上合法的证件出境,应当认定为组织偷越国(边)境。
2.准确界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
《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据此,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本罪包含一般构成和加重构成,无论是一般构成,还是加重构成,都存在界分既、未遂的问题。无论是基本犯罪构成,还是结果犯罪构成,对于构成未遂形态的,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于偷越国(边)境者是否越过国(边)境线。只有偷渡者越过了国(边)境线,才对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实际妨害,才能认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既遂。组织他人后,他人尚未偷越国(边)境的,应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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