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江苏南京,女子把电动车停在小区车棚里,却被一对母子指责占用车位,更离谱的是,女子遭到了男孩棍打威胁,对方还扬言:反正我没满16岁,也判不了死刑!
(案例来源:四川观察)
事发当天,女子骑电动车去找朋友,进入小区后,看到公共车棚有不少空位,就把车停上去,正准备离开,一名母亲带着小孩就上前对其说道你不能把车子停在这个位置。
可这里明明是公共停车区域啊?女子不理解,就开始与这对母子辩解,不曾想,自己的解释却激怒了这对母子。
母亲只是动嘴,对女子进行辱骂,可男孩的情绪却十分激动,拿着一根木棍就上前动手打了女子,并一边把车拉出来,一边进行言语威胁
男孩嚣张的对着当事人说道:“反正我未满16岁,也判不了死刑。你要在这边闹事,我拿刀*死你们,反正我一个条命换你们两条人命,太值了…!
如果不看现场拍摄的视频,或许很难想象,如此言行举止,竟然是一个16岁小孩说出的话
其中一位现场目击者表示,这件事就是因为小姑娘车子停在公共车棚了。没有别的原因,现场全部更加劲爆,小孩上来就对小姑娘一子,直接打断,不停的施暴,对人对车子吐口水,还用棍砸车子,骂邻居,威胁拍视频的人,要去人家家里杀人。这个视频已经是轻描淡写了
目前,根据当事女子最新发声,她去医院验伤,诊断为胸部损伤、上肢损失,皮肤挫伤,现在手还是肿的,接下来准备起诉到法院
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呢?
1、一位未成年人威胁了女子,声称要做出严重伤害,这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威胁他人者,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名未成年人威胁王女士,声称自己未满16周岁,要做出严重伤害,这已经构成对王女士人身安全的威胁,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这名未成年人可能被处以5至10日的拘留。此外,这名未成年人还擅自将王女士的电动车推出停车棚,导致电动车摔倒并受损。这种行为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故意破坏,同样需要受到拘留处罚。
不过,年龄是这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其避免严重处罚的因素。
2、由于该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他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上但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者,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威胁他人并破坏财物,如果需要行政拘留处罚,也不会实际执行,因为他未满16周岁。
此外,该未成年人显然对法律有所了解,他知道即使未满16周岁,即使犯下严重罪行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3、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不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犯罪者和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不适用死刑。因此,该未成年人的说法是正确的。即使他杀害了王女士,也不会被判处死刑。最严厉的惩罚可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事女生有一句话我很认同,她说希望未成年保护法是保护他们不被伤害,而非保护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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