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本身不构成诈骗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其他诈骗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1. 单纯虚开发票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罪",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因为虚开发票行为主要是针对国家,骗取了应缴纳的税款。
2. 虚构交易骗取款项可能为诈骗
但如果在虚开发票的同时,以虚构的交易欺骗对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这种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 骗取税费优惠为虚开发票罪
如果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进项税等国家税费优惠,则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加重情节,不认定为诈骗罪。
4. 打着虚开发票幌子实施诈骗
如果行为人借虚开发票为名,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则可按实施诈骗罪论处。
5. 视具体情况计较罪名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存在诈骗他人钱财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虚开发票和诈骗两种犯罪行为的主次地位,分别认定罪名并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行为本身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在虚开发票的同时骗取他人钱财,则可能会被追加诈骗罪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虚开发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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