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彩礼是中国传统礼仪,是男女双方关系确定的象征,表达尊重、认同,寓意喜庆。
在我国一些地方,高价彩礼已成为阻挡青年追求幸福婚姻的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今年2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一次强调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5月8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开启了关于“退还彩礼”的直播,执法人员坐车上门执行退还事项。此次直播引来许多网友围观,数据显示,直播一度达到274万的热度。直播当中,执法人员化身主播,通过解说为观众直播集中执行退还彩礼的画面。
其中一个案件中,女方王某长沙人,男方车某上海人,二人通过旅游认识,见面一次就结婚。车某给了二十几万彩礼,还买了各种奢侈品,加上其他款项一共三十几万。但是王某婚后不愿意去上海和男方共同生活,于是二人闹离婚。于是车某起诉要求退还四十几万款项,但王某表示,钱已经用完,所以拒绝退还彩礼。
执行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王某不愿意退还彩礼,会对她采取强制拘留。目前,王某已被法警当场带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除了再一次强调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外,还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规则、诉讼主体等作这些司法实践中存在重点难点问题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以下借《规定》施行后,适用《规定》审结的几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来进一步带大家读懂“彩礼新规”→
认定范围
案例
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法院根据《规定》第三条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以反向排除的方式确定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返还规则
案例
领证半月就离婚,彩礼怎么办?
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
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完善彩礼返还规则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
《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诉讼主体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一个婚姻,最重要的还是感情基础,双方的价值观。所以彩礼数额高低,既不能体现出感情,也不能体现出重要程度。高额彩礼不仅让婚姻埋下了隐患,而且会物化自己的子女。高彩礼不是面子,而是伤害自己子女的一把隐形的剑。”
如今,我国婚俗改革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信高价彩礼问题终将会成为历史名词。
来源:央视网、最高法、中新网、人民网、中国社会报、北京日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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