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大众网青岛报道:近日,即墨法院开展“蓝色风暴”春雷集中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13人,拘留被执行人1人。
据公众号大众网青岛报道:近日,即墨法院开展“蓝色风暴”春雷集中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13人,拘留被执行人1人。原文如下:
近日
即墨法院继续开展
“蓝色风暴”春雷集中执行行动
此次行动共派出干警40人,警车10辆
拘传被执行人13人,拘留被执行人1人
执结案件5件,执行和解8件
执行到位金额16万余元
案例一
孙某某与修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孙某某抚养,修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调解书作出后,修某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孙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修某某名下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发现修某某无可执行财产。后又电话联系修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修某某仍拒不履行。经孙某某提供线索,执行干警于10日清晨来到修某某现居住地,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沟通得知,修某某与孙某某因离婚纠纷积怨已久,导致修某某不愿支付抚养费。了解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从父母身份作为切入点,耐心劝导修某某身为人母,应当为孩子做好诚信守法的榜样,并且抚养孩子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同时向修某某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在一番劝导后,修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共计8000元,并且保证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该案执结。
案例二
栾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某应当向栾某某偿还借款94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拒不偿还借款,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孙某某经传唤拒不到庭报告财产状况,执行干警遂到孙某某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并将申请执行人栾某某也传唤至法院。在征得栾某某同意孙某某分期履行的意见后,执行法官耐心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劝告孙某某接受分期付款方案,争取执行和解。但无论法官如何劝说,孙某某始终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遂依法对其实施15日司法拘留。
民有所呼,“执”有所应。下一步,即墨法院将继续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违法行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跑出执行“加速度”,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此外,
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全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
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开展有关工作情况,
并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2023年,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816起,破案5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18名,移诉案件505起。
成功侦破全国首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全国最大一起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全省首起利用网络损害企业商誉案、青岛市首起以逃汇手段骗取政府补贴案、青岛市首起涉国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同诈骗案;发起“11.11”非法经营案全国集群战役,被公安部经侦局评为“夏季行动反洗钱领域”十大战役,受到中央电视台关注报道;发起“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被省公安厅评为“夏季行动”十大战役;“猎狐”行动缉捕境外逃犯17人,获公安部、省公安厅贺电表扬。纵深推进“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涉企积案、经侦积案办结率分别为100%、96.86%;走访重点项目、企业1000余次,开展法制宣讲900余场次,与50余家企业单位开展法治共建,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30余次。持续推进涉众案件打击防控工作,开展“三级四联”精准扫楼清街,排查处置风险企业350余家,清退集资参与人6600余名。组织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举办灯光秀联播,推出新媒体图文360余条,派发宣传材料20余万份;开展“金融安全进万家”防范宣传7500余次,受众达40余万人次。
7起典型案例:
一、“2.2”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年3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平度市公安局侦破全国首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4亿余元。经查,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首的外地犯罪团伙,通过以何某某为首的青岛犯罪团伙控制的5家空壳企业,利用不法中介平台为需要逃避高额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网红主播及公会虚开发票。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追缴涉案资金近1000万元,并于2023年11月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阎某、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年6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开发区分局打掉一个涉及24个省(市)、168家企业,涉案海关缴款书数量全国最大、金额全国最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团伙。经查,该团伙于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利用虚假国有企业身份,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从外贸从业人员手中收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公司进项抵扣,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0余份,价税合计29.5亿元,税额3.4亿元。目前,该案19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汪某某伪造、买卖、运输假币案
2023年6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胶州市局侦破一起特大伪造、买卖、运输假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打掉制造假币窝点一处、藏匿假币窝点一处。经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多次从青岛往返河南、安徽等地,大批量购买100元面额假币,销售给盘踞在山东、辽宁、黑龙江等地的下游使用假币犯罪团伙;为谋取更大不法收益,伙同何某某在河北搭建窝点伪造50元面额假币,意图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目前,该案已被依法移诉至法院。
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即墨分局侦破全国环评领域首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经查,2020年9月,林某某、朱某某指使汪某在即墨区注册2家环保公司,并将环评工程师靳某某、蒋某某鉴定资质分别挂靠在该2家公司。后林某某、朱某某假冒环评工程师靳某某、蒋某某签字,出售虚假证明文件970份,涉嫌虚假环评项目25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靳某某、林某某被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11.11”非法经营案
2023年6月至9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黄岛分局发起并收网“11.11”非法经营案全国集群战役,查获涉及全国17省(市)、74人的地下钱庄团伙10个,追缴虚拟币16万个。经查,金某某等人自2018年起在韩国经营换汇门店,为在韩留学、旅居华人进行人民币兑换韩币业务,并与国内窦某等人的地下钱庄进行境外韩币兑换。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6人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另有3名嫌疑人公诉工作正在进行中。该案是山东公安机关2023年发起的唯一一起反洗钱领域集群战役,被评为全国“夏季行动”反洗钱领域十大战役。
六、梁某某保险诈骗案
2023年2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市北分局侦破梁某某保险诈骗案。经查,2020年以来,市北区欣兴和汽修厂负责人梁某某、崂山区德信阳光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孙某伙同保险公司赵某等人,以低价收购二手新能源汽车并购买高额车损险,利用暴雨天气制造车辆水淹事故,由保险公司出具虚假定损报告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作案6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2023年7月,梁某某、赵某等人被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肖某等人职务侵占案
2023年2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崂山分局在侦破肖某、骆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件时连带破获7起职务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2023年9月,肖某、骆某某等人被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下一步,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党委领导下,切实发挥打击防范经济犯罪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损害商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各类经济犯罪,做到“快侦、快破、快追赃”,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服务企业三项机制落地落实,常态化开展走访和法律宣讲等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限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至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限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来源:大众网青岛、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UU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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