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福安检察
“二轮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吗?”
“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当下,二轮电动摩托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已成为大部分人的基本常识,但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却易被忽视。近日,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案。
PART·1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6日,龚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与相向的小型轿车(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3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3月22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龚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PART·2
检察官提醒
在福安市区内,大多数群众都选择便捷、实惠的二轮电动车作为出行工具。二轮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挂绿牌)和二轮电动摩托车,而二轮电动摩托车符合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相关标准的,属于机动车,在行驶证的车辆类别上标注为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挂蓝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挂黄牌)。
市民在购买时应当向商家了解车辆的性能,购买后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上牌、驾驶证等手续。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危害性并不会比汽车小,均会对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切莫以身试法!
PART·3
知识拓展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现行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如下: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和/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机动车是指: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或使用排量不大于50mL内燃机或使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电驱动的摩托车。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PART·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驾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案:第一检察部 江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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