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6年,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被驱逐出境,流亡于英国。
在异国他乡,他读到了约翰·洛克的著作,感到大为震撼,夸赞说:“从来没有一个人比洛克的头脑更明智、更有条理、在逻辑上更为谨严。”伏尔泰尤其赞赏洛克的经验主义,他在《哲学通信》中向法国人介绍了洛克的哲学。
那时的法国还沉浸在笛卡尔、马勒伯朗士的天赋观念论中,他们断言人是永远在思想的,灵魂进入躯体时就已经拥有着一切形而上学的概念以及对神、空间、无限等美好的知识,可惜只要一出娘胎,人们就把会这些天赋的观念给遗忘了。在这种背景下,海峡彼岸的洛克“像一个出色的解剖学家说明人体的各种机能一样”,第一次科学地分析了人类的理智。
洛克用经验主义的方法来论证的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像清谈家那样进行毫无根据的断言。他观察一个儿童从初生到成长的每一步发展,证明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感官,并不存在天赋的知识。这种观点已令神学家们反感,而洛克进一步提出没有天赋的道德、也不存在天生的良知,更是引来乌合之众的谩骂。然而,谩骂终究摧毁不了任何理论,只有实践才能让谬误声名扫地。洛克以历史实践与经验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摧毁了关于天赋良知的谬误。
01.“怵惕恻隐之心”是不是天生的?
洛克不承认有先天的知识,自然也就不会承认有天生的良知——因为良知本身也是一种知识。
道德家们认为人天生就有一种分别善恶的能力、一种逼迫自己去遵守的原则,这便是良知或良心。为什么说良知是天生的呢?他们的证明方法很简单——因为它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例如《孟子》说:“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
这里的“怵惕恻隐之心”就是一种良知,只要看到小孩即将掉入井中,大家都会感到恐惧、怜悯,进而自发地去援救,这是“人皆有之”的天生良知。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良知的两个特征:
良知是一个天赋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刺激并指导一切人的行为;
良知是一切人心中所印入的一个真理,因此亦是他们所知道的、所同意的;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对这两个特征都进行了反驳。他的论证方法不是经院哲学式的——也就是说不是单靠断言和说教,而是利用了有力的历史和逻辑证明。
良知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的。
一个原则要想符合“天赋”的特征,那么它必须适用于一切人。当我们说良知是天生俱来的时,也必须承认白痴、傻子和婴儿也具有它。
可是当白痴、傻子和婴儿看到“孺子将入于井”时,难道也会有“怵惕恻隐之心”吗?显然不会。他们或者是没意识到危险,“冷漠”注视之;或者误以为入井好玩,进而“幸灾乐祸”的大笑;或者毫无感觉,始终熟视无睹——他们符合没有良知的特征,良知不是一切人皆有的。
“怵惕恻隐之心”要基于“入井很危险”的认识,这个认识又要建立在对井的认识之上,需要事先知道入井会淹死人,才能产生恐惧与恻隐之心。这样,为了说明“怵惕恻隐之心”是天生的,我们又得假定对“入井很危险”的认识也是天生的,甚至对井的认识也得是天生的。然而,现实却证明,安全意识并非与生俱来。小孩子对井没有什么认识,他们不了解井深多少,也不知道跌入其中会是什么后果——如果我们不教育他们,不把安全意识灌输过去,他们就认识不到危险,甚至当自己或伙伴入井的时候还在嬉笑玩闹,不会产生“怵惕恻隐之心”。
因此,良知并不在认识之前而是在认识之后——无知会导致没有良知。而关于没有天赋的认识,这一点洛克已经事先证明了。在洛克看来,既然没有天赋的理性,自然也就不会有天赋的道德。道德感并不是天生的,当一个人不了解自己的行为,不知道后果时,良知对他并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良知不能够“刺激并指导一切人的行为”。
道德家把良知说成是与生俱来的,这实际上就是按自己的面目来描绘他人。在他们的眼里,白痴、傻子、婴儿、异教徒、蛮族和夷狄都不是人类。而为了解释无知者没有恻隐之心,他们又遁词说“良知被蒙蔽了”。
良知并不是绝对的有效。
道德家认为良知是印入人心的一个普遍真理,为所有人知道、认可并同意,他们把良知看得太过绝对。洛克认为,这简直是对历史和各民族风俗的无知。
杀戮是最违反良知的行为了,可是在战争年代,军队在劫掠城市与乡村时,屠杀、抢劫、殴打与奸淫都是极其自由的,而且这些士兵几乎受不到任何惩罚与非难,这不局限于蛮族,在文明国家中杀戮甚至更为恐怖。既然一切人都知道、认可并同意良知,为什么一有战争,还是会出现违反良知的杀戮呢?每遇到这种情况,道德家都是谴责杀戮者非人类,而不肯实事求是的承认良知并不是一个普遍、绝对的真理——它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认可并同意的,它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次,良知的内容会随着风俗而转移。在现代人看来,伙婚是违法犯罪、伤风败俗的大耻辱;可是原始社会,一群女子共有一群丈夫却是最初的家庭形式,在他们看来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古人强调“叔嫂不通问”,然而《后汉书》却记载了扶余人“兄死妻嫂”的传统。如果说“兄死妻嫂”违反了良知,那么难道良知的标准只是华夏人的风俗吗?
《列子·汤问》说辄沐之国有一种风俗,当第一个孩子出生时,父母就会把他吃掉,认为这样有利于生育更多的小孩;炎人之国则更为怪异,当长辈死后,子孙就聚集在一起,把他们的尸体吃光,认为这样做才是孝顺;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也说格来良人虽然是基督徒,却往往毫不踌躇的活埋自己的女儿;格律卑人经常把自己的儿童阉割,以便养肥后供自己食用等等。
道德家们宣称良知是一切人所知道、认可并同意的,可是一当遇到这些骇人的风俗时,就通通把当地人斥为非人类。结果人类的范围也就被弄得越来越窄,最后他们发现,只有本民族的人才最接近于“人类”的规定,于是良知居然也有了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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