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男子被错误执行死刑,27年后宣告无罪,子女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法院:该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近日,网上出现了一个令人们议论纷纷的事件。
山西省临猗县的一名男子向记者反映。
他的父亲,名叫刘忠武,在1960年7月10日,因为投毒案,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政府判处死刑。
并且在同年的8月29日执行。
之后呢,在1981年,因为万荣县被划分为临猗县,临猗县人民法院对这个案情做出复查处理。
在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清的,证据不足,所以判决结果不当。
并且改判为刘忠武无罪。
这名男子刘青水呢,认为法院由于之前给他的父亲判处了死刑,给他的家庭造成了很严重的伤害。
他的个人命运也因为这件事情而发生了改变,因此呢,刘青水多次向法院要求申请赔偿。
在2021年,获得了万荣县人民法院的回应,称这个案情发生在1995年之前,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
因此不追溯过往,不符合规定,驳回了他的申请条件。
在此之后,刘青水又多次的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都被相同的原因驳回。
刘青水还告诉记者,他不会放弃,目前正在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情。
刘青水称,他的父亲出生在1929年3月17日,所住的村子就属于山西省万荣县。
当时的案件判决书显示,1960年3月17日晚上。
刘忠武因为不满被撤销公共食堂司务长的职位,携带农药赛离散,并且投入到了该队的食堂水缸中。
造成五位社员因饮水导致中毒,最后经过急救才得以脱险,是并没有人员死亡的。
当时刘青水只有4岁,并且家里还有一个1岁多的弟弟,10岁的姐姐还有7岁的二姐,一共四个孩子。
在他父亲被执行死刑的十二天后,爷爷因为悲痛过度而亡,母亲和奶奶也就带着四个孩子背井离乡。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村子里就有人说他的父亲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没人中毒。
因为父亲的原因,刘青水虽然成绩很优秀,但是也不能够继续读高中。
还有他的弟弟,虽然考入了中专,但是一直不能够录取。
“父亲被判死刑是因为投毒,但经过了解,当时村里没有人中毒。”
这是当时临猗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去他村子里抄下的判决书。
也因为这个,22岁的刘青水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也在1981年做出了《复查改判报告》
经过复查之后,对原判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很不得力的,有些甚至根本没有证据。”
只有也经过研究,撤销了原判,宣告刘忠武无罪。
刘青水说,当父亲被判处无罪之后,他和3个兄妹以及母亲就开始向法院提起相关赔偿。
在2021年,法院找到相关的资料之后,才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却被告知,父亲案件的改判,是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的,被驳回了,原因竟然是在法律条文出现之前。
但是,曾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就发布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在这里就出现了案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获赔的案例。
这个典型案例中提到,1992年,王某当时与承包商达成了协议。
并且双方规定了经营范围,方式,纳税以及利润的分成等等问题。
随后,王某也确实按照约定缴纳了销售额的3%。
1993年4月3日,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偷税漏税为理由将其进行刑事拘留。
在同年的4月17日决定对王某进行取保候审并且予以释放。
王某也因此被限制了十五天的人身自由,后来经过相关机构的调查,认定了王某属于无证经营,并且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偷税。
1994年3月3日,辽中省检察院向辽中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同年的6月6日,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撤回了相关的公诉,并且要求检察院对此补充调查。
在1998年,10月7日,辽中省检察院又认定了王某的行为以及公司并不构成偷税犯罪。
决定撤销此案,王某也在2007年的7月13日因病去世。
事后,王某的家人杨某在2007年向国家提出赔偿的申请。
并且最终在两年之后,获得了人身自由赔偿金两千四百三十九点七五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杨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是在2012年,应该适用2010年修正之后的国家赔偿法。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关于刘忠武的这个案件,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涉诉力问题。
有律师也曾经表示过,在《国家赔偿法》没有颁发之前,我国虽然说没有专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则。
但是也一直是存在国家赔偿制度的。
并且强调,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是不能够直接画等号的。
国家赔偿是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还是1982年的宪法来看,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这件事情,律师也说。
法院是不能够简单的以1995之前没有施行《国家赔偿法》的理由来驳回他的赔偿申请的。
因为他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建议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
并不是直接去适用,法院是不能够混淆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关系的。
1995年之前,虽然确实没有《国家赔偿法》,但是也不能够用作理由去免除赔偿的义务。
法律如果认定《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也应该按照其追溯力来解释。
并且本着保护人权,维护被错判的冤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
也可以参照个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以及之后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刘忠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属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那么什么是法的“追溯力”呢?
法的追溯力,也可以叫做是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就是在新的法律颁布实施之后,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
但是一般情况下,法是不具有追溯力的,这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的预期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说简单一点,就是人们只能根据已经公布的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自己的行为,以及以及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当然,也是有例外的,法的追溯力应当服务于公民权力的保护,赋予法的制度更加完善。
就这件事情来看呢。
我本人是因为,应该给予赔偿的。
首先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刘忠武被判处死刑之后,确实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他的子女也没有办法继续下去一个正常的生活。
毕竟,我们国家一直讲究的都是一个以人为本,确实是误判,那么就应该对此做出一些解释和赔偿。
还有就是,在此之前也是有案例的,并且即使说不能赔偿,也要对涉事方给予一定程度的道歉吧。
毕竟这事关一个人命和一个家庭。
结语:
关于法,这个东西,是很复杂的。
但是他依旧是我们国家以及全球每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可以缺少的存在。
如果缺少了他, 那么社会将会无法正常的运行下去,风气迷乱。各种犯罪事层出不穷。
法律是一个国家可以有序发展下去的根本基石。
还有就是关于这件事,虽然说我们国家一直都讲究法大于情,但是这也是在特定情景下说的。
这件事情首先从根本来看,就是法院的判决失误,当然也可能是和当时所处的环境有一定关系的。
还有就是,如果法院不对这件事情做出一个让人们满意的答复的话,可能对其的公信力也有一定的影响。
人们可能会认为法律是一点人情味没有的。
总之,我个人认为,还是需要一定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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