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砂石土方等矿产资源,防止耕地、林地、河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依法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盗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砂石土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和破坏。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违法占用和破坏林业,未经许可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严禁违法占用和破坏土地,从事非法采砂取土活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等开展采矿行为,违者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盗采的砂石土方,违者将以盗窃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未经批准从事砂石料、土方收购、销售经营,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七、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查处非法采砂取土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安、法院、检察院将从严从快追究非法采砂取土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沙机械设备、车辆,从重处罚。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临洮县自然资源局:0932—2242420
临洮县河长制办公室:0932—2242142
临洮县林业和草原局:0932—2242154
洮阳镇人民政府:0932—2242218
城关派出所:0932—2242274
北关派出所:0932—5914881
西郊派出所:0932—2244663
洮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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