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300天,全额返现3000元
坚持100天,全额返现1500元
近年来
打卡返现广告日益增多
不断吸引着消费的眼球
但是
一些不法商家
却利用打卡返现进行虚假宣传
以谋取不当得利
近日,新罗法院审理一起因某公司打卡返现进行虚假宣传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说
2022年5月,袁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某公司的VR产品宣传广告,称购买者若能每天使用该产品打卡30分钟,连续打卡成功300天,该公司将以价值3000元的电商超市购物卡形式进行全额返还。
袁某下单购买后,完成打卡活动即申请返现。该公司以“审核需要时间”为由未兑现,后又以“服务器损坏”“尽快修复服务器”等理由拖延兑现义务。袁某向电商平台申诉未果,遂向新罗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依约向袁某交付等值3000元的电商超市购物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购买了VR设备,双方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现袁某已依约完成打卡活动,申请返现并获审核通过,某公司超过约定的时限未履行返现义务,显属违约。新罗法院遂判决某公司支付袁某3000元的电商超市购物卡。对此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赖海波
新罗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级法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打卡全额返现”等活动逐渐火热。对商家而言,“打卡全额返现”一般要求消费者先行全额付款,这种营销做法有利于商家尽快回笼资金的同时吸引大量客户,并实现品牌宣传。
但是,商家在承诺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诚信经营,重视品牌形象及市场口碑,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理,消费者应保持理性消费,遇到纠纷,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司法等正规途径维权,共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新罗法院赖海波、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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