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印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中勘基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承建印江县万润·温泉新城某标段建设项目。2019年5月22日、8月28日,中勘基建公司为分包方,贵州丰源众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承包方,被告人雷某某为担保方,共同签订《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贵州丰源众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明确被告人雷某某对以上劳务项目工程自主经营,期间,中勘基建公司向被告人雷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19万元及代付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04万元。2020年11月工程竣工后,被告人雷某某仍拖欠王某某等3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10607.12元。2022年4月8日,印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雷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期满后被告人雷某某仍未履行且逃逸。最后经过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雷某某于2023年2月6日在贵阳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逃跑、藏匿手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江法院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其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将所欠工资发放给被害人。
下步工作中,印江法院将继续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保持对恶意欠薪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做好民生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编|杨正飞 责编|张振宇
编辑|程艳红 供稿 | 严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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