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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傍晚,东平镇东山村一村民颜某某在林缘农杂地清理杂草进行焚烧,造成火势蔓延,经镇森林消防队及时扑救,未造成林木损失。
经颜某某现场指认、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过火面积约1.5亩,系农杂地,未有林木。
事后,东平镇政府和东平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颜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永春县禁火令等相关规定,以及告知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颜某某当场承认并表示今后不再犯同样错误。
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4年第2号森林禁火令的通告》规定,全县林区从3月2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入林,严禁烧灰堆肥、烧田埂草、焚烧香烛纸钱、野炊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违反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严惩。
消息来源丨东平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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