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中年男子秦某,经中间人吕先生牵线搭桥,结识了苏女士。其后,两人经过一番商榷,最终以八百元的费用,达成了嫖娼协议,并相约在某宾馆进行了非法交易。
事后,男子秦某遵守约定,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全额支付了费用。事发6个月后,由于中间人吕先生长期牵线搭桥,遭到了不少群众举报。
当警方接到相关线索后,迅速立案侦查,并成功将吕先生抓获归案。其后不久,涉案的苏女士也被警方抓获归案。
随后,警方根据吕先生和苏女士的供述,以及通过调取苏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和手机转账记录,顺藤摸瓜查获了一批曾经与苏女士进行过非法交易的人员,而这其中就包括男子秦某。
完成证据固定后,警方便依法将男子秦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最终以涉嫌嫖娼为由,对男子秦某处以了行政拘留外加罚款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男子秦某却表示不服,极力否认了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
男子秦某认为,他并没有被警方抓“现行”,故而警方证据并不充分,因此,警方凭什么认定其嫖娼并作出处罚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秦某没有被抓“现行”,6个月后才被“发现”,警方能否认定其嫖娼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男子秦某涉嫌嫖娼的事实,有中间人吕先生以及苏女士的如实供述。
此外,警方还掌握了男子秦某和苏女士约定嫖娼时的手机聊天记录、以及事后的手机转账记录作为佐证。
因此,对于男子秦某嫖娼的不法行为,警方掌握的证据链可谓相当完整。
故而本案中,虽然男子秦某拒不承认自己嫖娼的事实,可是警方根据已经掌握的完整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男子秦某曾经嫖过娼,并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另一种观点却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为6个月。而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追诉时效也为6个月。
本案中,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或许的确能够证明男子秦某存在嫖娼的不法行为。
然而,男子秦某的嫖娼违法行为,是在6个月后才被警方发现的,故而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该再对男子秦某进行处罚!
最后,大家觉得本案中,男子秦某嫖娼,6个月后被“发现”,应该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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