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已于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总结了一下《意见》中的一些要点,供大家参考。
1、《意见》涵盖的诉前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2、法院不得以需要“不方便办理”、“先起诉立案登记”等为由拒绝办理诉前保全。
3、申请保全材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4、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的担保,但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可以酌定担保数额: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2)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3)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5、申请行为保全,可以酌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1)婚姻家庭纠纷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2)因人格权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申请行为保全;
(3)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6、财产保全应提供足够的确切财产信息,扣押机动车的,应提供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7、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明确了被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紧急情况。同时明确的另一个类似理由是“丧失商业信誉”,不过如何解释就需要申请人进行诠释。其他紧急情况详见该《意见》第11条。
8、诉前证据保全的紧急情况: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人身、财产正在或面临非法侵害,非法侵害难以控制的增加,或者事后无法弥补。详见《意见》第12条。
9、审查诉前行为保全:除了考虑申请人的损害外,还要对采取行为保全后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能损害的大小比较,以及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
10、对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和抚育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不得采取诉前保全,除此之外还另外列举了10种不得保全的财产,详见《意见》第15条。
11、应该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最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2、给被申请人的保全裁定可以延后送达,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13、保全裁定由立案部门负责,裁定的执行则由立案部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执行部门(财产保全)分管。
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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