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一起来通过这个案例
了解“格式条款”相关知识
花数万元购买的
汽车延保服务
要求保修时
却被告知曾有超期保养记录
无法享受延保服务
索赔无门的王先生
去4s店维护后费用
究竟该由谁承担?
购买延保服务,要求保修时却被拒绝?
基本案情
王先生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的
延保服务
延保期限自2021年8月6日
至2023年8月5日止
2022年7月王先生的车辆出现问题
需要维修
便联系投保的某汽车服务公司
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
双方签订的
《机动车延长质量保修服务合同》
约定王先生应该根据
《用户手册》的要求进行保养
每满一万公里或者
每6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但是王先生在2020年5月13日
第六次保养后到2020年12月4日
才进行第七次保养
虽然里程数尚未达到一万公里
但是时间间隔上
已经超过了6个月
故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图片来自网络
王先生认为
自己和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后
公司从未告知过有关延保服务事宜
自己也没有收到过任何书面材料
在协商多次无果后
王先生只能自行找4S店维修
并产生维修费
后起诉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人民法院:
须作明显的提示和说明
小案大民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延长质量保修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条款系某汽车服务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本质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某汽车服务公司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但某汽车服务公司对与消费者权利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未作明显的提示和说明,故对于消费者王先生主张的汽车维修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什么是“车辆延保服务”?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有可能遇到推荐车辆增值服务项目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候,同时购买了“车辆延保”的服务,如果之后想要享受“延保”服务的话,前提条件就是,车辆保养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规定里程数到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处进行车辆保养,在符合延长保修赔付的要求时,对于车辆出现的机械或者电器故障实施免费维修。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合同之中。
那么合同中出现了格式条款是否意味着该格式条款当然无效?不!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范畴,除了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以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条款无效。
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哪些格式条款呢?比如:在使用某APP时对方要求你认可的用户协议、网络购物平台预先设定的“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一律无效呢?既然格式条款会产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那为何还要存在呢?
从现实来看,格式条款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其可以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试想一下,如果去银行办理业务,没有格式合同,银行可能需要和每一个客户一条一条协商合同的内容,最终也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需求。但是,如果不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那我们的消费者也容易利益受损,基于此,我们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消费者进行了保护,出台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内容。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常见的情形: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加粗、划线、标红等以起到提示作用。注意: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提示了,消费者也注意到了,该条款是有效的。
第二种: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内容的加粗提示,也是无效的。例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来 源|长兴人民法庭
文 字|王秋红 陈艳倩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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