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22时28分许,在许昌市魏文路与天宝路交叉口一辆豫K7**06小型轿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被第七交通执勤大队执勤人员查获,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4.18mg/100ml,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调查,陈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的处罚。
许昌交警温馨提示:请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交警随时会出现在每个你经过的路口。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事亲友之间也要相互提醒,杜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
编辑:齐畅
审核:王淼
终审:何永超
来源:许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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