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和约
早期希腊的外交词汇不具有与缔结和平条约有关的特定概念,只存在强调关系的合同性质的术语和源自协议缔结后的宗教行为的术语。
因此,在当时与其他公共和私人协议没有区别。但是古典时期及之后的和约的核心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缔结和平,和平条约的确必须得到城邦政府的确认,更重要的是,使敌对状态达到了确定的终点。
伯罗奔尼撒战争断断续续地持续了约27年,期间双方几度停战,签订了多个短期休战协议或长期和约。缔结和约是停止战争状态恢复和平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使伯罗奔尼撒同盟和提洛同盟恢复了总体的和平局势。
只是和平的光景不长,长期和约的签订没有维持和约中双方表示希望达到的和平的时段,和约结束的是没有区分出胜负的战争,于是和约中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都在不久后爆发,重新引发了全面的战火。
但是和约中所反应出来的是古希腊人解决邦际冲突问题的“协调仲裁”原则、“克制”思想,以及“抵制武力解决问题”的理念,为后人提供了关于如何通过缔结和约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状态以及维持长久和平预防战争爆发的最初的理论。
阿基达马斯战争期间,雅典遭遇瘟疫的重创,士气低落。而皮罗斯一役也极大地影响了斯巴达的声誉,斯巴达与阿尔戈斯三十年的休战和约快到期。雅典和斯巴达达到了微妙的平衡,双方产生了更加明显的厌战情绪。
雅典的瘟疫爆发后,伯里克利本人也在公元前429年死于瘟疫。瘟疫对雅典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再加上失去了伯里克利这样优秀的政治家,判断错误紧随而来。主战派促成了更多的战役,雅典军队被派往各处,军需开支和人员损失不断增加。
伯里克利曾提到过需要通过消耗战战胜伯罗奔尼撒同盟,但是伯罗奔尼撒战争持续的时间和所发生的种种灾难远超过雅典所能承担。
雅典自身深受自瘟疫以来的打击,连年战争已使他们的资金消耗殆尽,一旦他们再有军事上的失败,同盟者可能会策划更加严重的反叛活动,无论反叛者是否与伯罗奔尼撒联手,都会分散雅典的力量,雅典已经疲于应对。
斯巴达这方也愿意,甚至比雅典更愿意谈判和平。“尼西阿斯和约”缔结,根据条文,雅典与斯巴达及其盟邦宣誓在50年内不得举兵相向,双方的争端都付诸仲裁,每年双方都要重新进行内容相同的宣誓。
并且,通过将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的和约与之前的和约进行比较,有明显进步之处。首先,尼西阿斯和约明确规定双方释放战俘,在尼西阿斯和约签订前,彼此都有大量重要的公民被对方俘虏,互相释放战俘瓦解敌意。
其次,冲突升级预防机制的进步,在“第三方仲裁”的基础上增加双方协调的办法。在第一次伯罗奔尼撒战争的“三十年和约”中,规定两个城邦之间出现分歧,请第三个城邦进行仲裁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仲裁原则”为很多城邦所接受。
后来,即使双方同盟都做了把分歧交由仲裁的尝试,并且承认仲裁这一方式的合法性,但结果不尽人意,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彼此的矛盾。
雅典人责怪拉刻代蒙人从来没有把问题交由仲裁,而且也不听雅典对仲裁结果的建议,只想发动战争。
谁作为有仲权力和效力的“第三方”也是个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尼西阿斯和约”中提到:如果两方中的一方忘记了什么,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任何问题上包括任何一点,则应符合双方的这些誓言,进行适当协商,并作出双方、雅典人和拉刻代蒙人同意的对本条约的修正,以及“如果双方发生了争端,应诉诸双方都同意的合法方式和盟誓”,是“协调仲裁”原则的继续发展。
在“第三方仲裁”的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为了完善预防矛盾升级的机制,双方反思战争的缘由,进一步提出按照法律和誓约来协调的方式。双方同意谴责战争的非法性,重视预防战争发生。
最后,“尼西阿斯和约”明确抵制以任何理由故意通过武力的方式伤害对方的行为⑤。“无论是斯巴达及其同盟还是雅典人及其同盟,以任何手段或计谋将有害意图的武力加与另一方的行为,都应是不被允许的”。
尼西阿斯和约明确反对以武力损害对方的行为,有分歧、争执应该求助于法律和誓约。抵制任意使用武力的思想,是“尼西阿斯和约”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和约相对于从前的一大进步。
签订和约的初步目的是为了结束当时的战争状态。战争日益增长的残酷性使得一些人反思,修昔底德在自己的作品中描述了在混乱的战争中传统价值的崩溃:互相敌对的情绪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每一方面都以猜疑的态度对待对方。
由于雅典和斯巴达互相忌惮,在战争进展达到一定程度除了消耗彼此的力量并不能决出胜负。毫无疑问,和约在一定程度上为雅典和拉刻代蒙人提供了数年的和平,除了给雅典和斯巴达自身休养生息的机会外,他们各自的同盟城邦有时间处理自己城邦的事务,和平也好冲突也罢,不需要再跟随雅典或斯巴达出征。
如果和约或国际条约签订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所有签约过和与签约国相关的国家的共同利益,不是为了和平,那么这样的和约只能暂时地解决国际矛盾和冲突。
但和约成功在一段时间内暂时中止了战争或降低了战争的力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尤其是与历史上已知更早的和国际合约相比,古希腊人的和约提出了“仲裁、回到原点(恢复战前状态)、战争赔偿”等方法无疑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人类历史可以说是充满了战争和冲突,它带给人们无穷的灾难,人们也不断在追寻消弭战争的手段与机制,缔结和约的不断进步显示出古代希腊在这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
协调仲裁
任何条约都要求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某种形式的保证,首先,该条约需要各城邦的政府的公开批准。在获得授权之后,条约将被刻在青铜或石柱上,并竖立在缔约方本国领土以及泛希腊庇护所的显眼位置。
此外,双方杰出人士都宣誓尊重条约的条款,宣誓的目的是援引诸神作为条约的保证人。除了这些保证之外,还需要措施以预防条约被破坏,这就产生了仲裁的需要,并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协调仲裁。理想的仲裁是,公正有效地引进第三方进行仲裁,以此作为在不恢复敌对军事行动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
到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已经在其条约中附加了仲裁条款,这些条款试图为将来的争端提供和平解决方案,在古希腊的国际关系中,从古典时期到希腊化时期,将争端交由第三方的仲裁权都是十分常见的权宜之计。
仲裁从古代世界延续至当今国际社会,可能是小国与大国打交道时的唯一保护。通常较小的国家最有可能对这一程序所吸引,仲裁无论如何,都比直接被大国采取军事行动或经济制裁碾压的后果好。
对于一个强大的国家而言,服从具有约束力的司法程序可能代表着对目标的限制,而这些目标本来可以通过军事行动或经济压力轻松实现的。这些希腊人显然没有尝试延续使用古老的战争手段,而是试图通过外交和谈判解决分歧。
希腊世界被记录下来的第一起仲裁案件出现在古风时期,荷马在《伊利亚特》(18.497-508)中描述了阿戈拉集市上市民之间的一场矛盾的解决过程,参与者有当事人、市民、仲裁员和长者。
里查德·曼利·坦尼斯认为在荷马的描述中,贯穿这件仲裁案件中心的主题不是中心权威或法律,而是社会的接受。为了开始一项调查,首先有必要从当事人本身检查看可以找到什么证据。毫无疑问,冲突已经发生了,需要解决争端者。因此,争议双方首先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均可接受的中立机构——伊斯托。
然而,由于市民的参与和他们激动的情绪,仲裁机构无法解决这个情况。因此,伊斯托把纠纷转给了长老们。由于对判决的期待,长老们的角色显然更具有判决的性质。长老的决定必须被接受,并因此被社区合法化。
明显,早期的仲裁是用于城邦内民众之间解决公共或私人争议的,当时的仲裁员不仅不能以调解人的身份调解纠纷,由于公众的参与很大,他也不能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那么在古风时代,仲裁机构的决定很可能与公众的接受度有关。
城邦内部需要和平解决民众的争端,公众舆论支持那些愿意和平解决冲突的人,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同样,希腊社会的压力或意见也有利于那些愿意仲裁其分歧,而不以武装冲突威胁希腊世界和平的城邦。
修昔底德的文本中,也呼应了之前荷马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公众舆论在协调仲裁过程中的力量。维护仲裁的手段包括使用誓言,以确保争论者会遵守仲裁员的决定。在使用审判的同时要求宣誓,使另一方和平解决其冲突。
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的和约中都提到了需要提洛同盟和伯罗奔尼撒同盟保证通过第三方仲裁、协商、按照誓约或法律等来解决争执。签订和约的基本诚意是停止战争状态恢复和平,并且表明双方愿意在未来管控分歧,维护和平。
“三十年和约”签订后,雅典人曾多次提到根据和约有问题需要提交仲裁,警告斯巴达不要随意付诸于战争行动:不要草率地决定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要受他人的申述和抱怨左右,给自己带来麻烦。
在参与战争之前考虑一下战争的可能性是多么的出人意料;如果战争继续发展下去,结果往往无法控制,对双方都是同样的未知,同样的危险。不幸的是,人们往往先奔赴战场动手,而当他们遇到灾难时,又不得不诉诸言语外交。
但是无论是你,还是我们,都没有犯这个错误;因此,当我们俩还能选择谨慎的部分时,我们奉劝你们不要破坏和平,违背誓言。
让我们根据条约通过仲裁来解决分歧吧。雅典使节的奉劝一方面说明了战争的不可捉摸性和危害性,另一方面呼吁外交解决争端应优先于动用战争手段,如果有和约在先,需要按照和约的规定交付仲裁,破坏和约、违背誓言的做法都是不能得到国际舆论认可的,使破坏和约一方占辩论的弱势。
古典时期希腊的仲裁地位上升,在预防战争方面起重要的作用。但是仲裁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是强制性的仲裁的话,一方可能会逃避、拒绝仲裁和仲裁结果。
仲裁的第三方的公正性也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证,希腊人通常按照习惯,邀请声望高的城邦或者中立城邦来做裁决,但是结果也并非公平公正,以致产生了许多失败的仲裁案件。希腊人认识到,如果可能的话,通过协议达成和解比通过判决达成和解要好得多,他们的许多仲裁员也担任调解人。
希拉·L·阿格在研究中指出,公元前197-190年和公元前163年之后出现的两次仲裁记载中表现出,在城邦之间的争端中出现过在仲裁之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愿望。
实际上,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协调是一个应该优先于仲裁的做法,并做出了实际的行动。
狄奥多罗斯认为这项条款是雅典人和拉刻代蒙人别有用心,图谋对付其他城邦,此项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雅典和斯巴达有权就各自城邦视为最佳的方式,对于条文加以补充和删除。
忽视了斯巴达的同盟者,因此被他们视为这是不公平的,不可接受。但从这条和约本身来看,以及“如果双方发生了争端,应诉诸双方都同意的合法方式和盟誓”,是“协调仲裁”原则的继续发展,使双方都能够互相克制、用一种互利或者平衡的方式解决争端,是对凡事诉诸武力的改观,使预防冲突升级的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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