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发腾讯新闻@新乡土
一、遭受质疑的人情治理
当前,乡村社会产生了不少转型期的社会现象,其中人情异化问题非常凸显。尤其是在春节前后,很多农村地区都在操办各种人情酒宴,各种满月酒、周岁酒、订婚酒、结婚酒、乔迁酒挤满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所谓的人情异化,就是原本红白喜事酒宴中的仪式性、功能性的人情互动,变成了一种社会负担,很多人也称之为“人情负担”。
人情能够成为负担,说明人情是无法简单退出的,人情还是联结人与人的关系的重要载体,走人情还是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参与人情能够形成负担,也说明人们非常看重自己在人情中的社会表现,在人情中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调查发现,人们对这种社会表现的在乎,有着说不出的社会“痛苦”。例如,在浙江农村酒宴的操办上,为了达到通行的社会标准,往往需要在酒宴上花费巨资,一桌酒席的成本要达到5000元甚至更高,否则就会被人说闲话;再例如,在湖南农村,走人情的标准水涨船高,所有人都需要被迫走人情,一年下来走人情的开支就至少占了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样看来,在异化的仪式性人情互动中,无论是主客双方,都为人情所困。
其实,过重的人情负担是没有必要的,人人都为人情所累,人情的意义也终将消解。这些属于人们社会生活层面的事情,政府不仅知晓,也还介入其中。从中央到地方所开展的移风易俗,就体现了国家对人情的积极干预。在政策话语上,移风易俗是以温和的方式来表达的,而且大多和村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很多都是倡导性的。但是,在实践上,不少地方为了开展移风易俗,采取了一些强硬的治理措施,短期内的治理效果虽然显著,但是很多举措充满了强制性,带来了治理有效和合法性不足之间的张力。
政府介入到人情治理之中,相当于为陷入人情规范低水平博弈的社会,注入了一个外部变量,以推动人情规范恢复到可维系的正常水平。不过,一些地方政府所推动的移风易俗行为时常会遭到批评。一个很典型的质疑就是,政府为什么能够干预私人生活?现在是法治社会,讲究个人的权利,自己为自己办酒宴不违法,为什么老百姓不能办酒?这种质问通常会让力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政府无力反驳。
二、如何理解人情治理中的行政介入?
对政府开展人情治理进行批判的观点,本质上是将人情划归为社会个体的私人生活领域,并认为既然人情酒宴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事情,国家就不应该积极干预;而如果是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来加以干预,就更加不可行了。从社会规范理论的视角看,人情是一种地方性规范和社会制度。从人情的社会功能看,人情显然并不是私人的事情,是生活在“地方”之中的社会个体的意义之所在。
在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中,“家国一体”依然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占据核心位置,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不是完全私人化的。从农村调研的情况看,农民内心是高度支持政府的人情治理行为的,不少农民希望国家能够积极介入,有的农民甚至对人情治理中的强制性做法也很支持。不少农民认为,行政权力介入后,自己正好有合适的理由来退出人情。而且,很多处在一线治理中的乡镇干部认为,他们推动人情治理的动机,并不是迫于行政压力,而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他们觉得,在社会生活中,积极的社会现象逐步消失的过程,一定是消极、庸俗的社会现象逐步滋生甚至是占据主流的过程,人情攀比、薄养厚葬、“有钱打牌、没钱看病”都是不健康的社会问题。
在人情风的带动下,社会风气自然会变差,这种局面需要得到扭转。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待人情的异化和地方政府对人情的治理,那么移风易俗中政府干预的就并不是“私人生活”,而是人们生活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的社会规范。人情治理就并不是国家对私人生活的不当干预,而可以认为是公共权力对社会规范的重塑。实际上,地方政府在介入社会规范中也并没有一直采用强硬的治理方式,而更多开始通过村规民约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以柔性治理的方式来推动社会规范的变化,帮助社会个体走出社会规范失灵的困境。
三、人情治理如何“久久为功”?
社会规范具有自身的维持和演化的逻辑,地方政府以强制性举措开展的人情治理,其治理效果往往很难持久。例如,在新冠疫情防控初期,一些地方政府曾采取了集中整治的方式,在短期内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人情风的效果。但是,在社会生活恢复正常后,各种人情酒宴又开始兴起。相比于具有行政化、强制性色彩的治理方式,村规民约成为了政府在人情治理上久久为功的抓手。
村规民约本来一直存在,国家法对村规民约也给予了很高的制度期待。但长期以来,因为没有合适的治理事件的激活,村规民约一直处于沉睡状态,成为了“上墙”的制度。自上而下的人情风整治,恰好给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地方政府通过出台村规民约,整合治理资源、激活治理主体,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来维持人情规范的合理状态,将村规民约真正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微观场景中。
从调研情况看,有地方采取的办法是通过成立社会组织来开展人情治理,很好地激活了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在具体的治理方式上,乡镇党委政府首先是将乡村社会中负担不重的社会精英动员起来,在民政局注册成立了文明劝导协会。文明劝导协会在各个行政村成立分会,分会的会长由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推荐,成员都是乡村社会中有一定威望的老党员、老干部和社会贤达。
在具体的运作上,文明劝导协会首先是和村民签订文明操办人情酒宴的承诺书,并制定了一整套关于操办人情酒宴的村规民约。由于每个行政村都有人情信息员,也设立了人情酒宴操办的报备制度。凡是乡村社会中有人操办酒宴,主家就需要向村委会进行报备,这个信息就自然能够汇总到文明劝导协会。如此,文明劝导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劝导专干和文明劝导协会成员上门开展劝导。如果出现违反村规民约的情况,文明劝导协会就会对村民进行一定的劝说,或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些社会惩罚。
在人情酒宴操办的文明劝导中,村民也很有可能不听从劝导。但是,文明劝导协会负责人说,有劝导总比没有劝导好;而且最重要的是,劝导并不是不让办酒,而是劝导不要铺张浪费,引导大家节约办酒,这本身是符合村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的。由于人情酒宴操办中的文明劝导在整个镇域范围内蔚然成风,人们正好借此来降低酒宴的标准,缩小酒宴的规模,以减轻人情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文明劝导协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的激活机制很简单,主要就是因为乡村社会中存在不少负担不重的人,这些人要的就是能够继续有点有意义和有意思的事情。乡镇党委通过赋予这些社会贤达以政治重视,赋予一定的政治待遇,例如,乡镇召开重要会议时让社会组织负责人坐在第一排,并给予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活动经费(每年2—3万),让这些社会贤达充分组织起来、行动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乡镇党委政府在人情治理上也投入了不少政治资源和行政成本;但是,这些治理成本都转化为以移风易俗为导向的社会组织的建设成本和运转成本,这就和各种行政资源在治理过程中的直接投入有所不同,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成为了包裹着人情治理“硬规则”的柔性治理。
四、社会治理如何激活社会参与?
动员社会贤达参与社会治理,显然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强化社会参与的生动体现。这其中的创新之处是将社会精英动员和社会组织建设有效结合起来,让社会精英去推动社会组织的运转,充分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去引导社会行为,提高了社会治理的能力。从实地调研情况看,社会组织的建设和运转始终坚持了党建引领。因为文明劝导协会的成立,本身就是乡镇党委(书记)对社会贤达开展政治动员的结果;而文明劝导协会成立后,乡镇党委又将党的组织建设延伸到社会组织内部,很好地贯彻了社会治理中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在人情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是鲜活而实在的,一开始是乡镇党委书记的亲自动员,反反复复地对社会精英开展思想动员;然后是乡镇党委对社会组织建设的全力支持,不仅有物质上的支持,还有组织上的支持;而最后则是形成了乡镇党委副书记对口联系机制和乡镇党委纪检书记协同联系机制,为文明劝导协会参与人情治理制度化地协调和处理各种具体问题。
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很大的动因是为了解决村级组织行政化所带来的政府和农民互动中介的匮乏。可见,在社会变迁和社会成员个体意识不断萌生的过程中,社会治理的理念也在发生改变。基层党组织已经充分认识到,要想实现社会治理效果和合法性的统一,就不能够“硬碰硬”,就要想方设法将社会治理过程放置于社会内部,既要开展体制内的动员,为社会组织的运行提供各种激励和条件,也要放手发动群众,更好地激活社会参与。
在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中,真正重要的不是制度层面的变化,很多制度建设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和社会土壤有机融合,自然也就因悬浮于社会而缺乏制度生命力。相比之下,理念上的变化要比制度建设重要的多。如果理念发生了变化,基层治理体系的搭建和运作就会变得和以往有所不同。在不需要进行制度变革的情况下,原本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单一治理主体格局,就能够变为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共治,促进社会治理公共性的提升,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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