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登)
(现代快报刊登)
订立婚约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诸如“日子钱”“衣服钱”等费用,能否算在彩礼的范畴之内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小黄主张的“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基本案情
小黄与小张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送给女方小张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张返还彩礼30万元。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张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但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审理中,小张以退还彩礼为名向小黄一次性转账2万元。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对剩余彩礼,小张表示认可,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当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故应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小张亦已退还2万元,应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因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综上,启东法院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黄以“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司法实践中,通常金钱彩礼、贵重物品彩礼等容易被推定为彩礼,但是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小额转账、家人及亲属之间按照风俗给付的“日子钱”“衣服钱”等小额款项以及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原则上不属于彩礼范畴。
彩礼本质在“礼”,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尊重公序良俗,综合考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长短、双方过错、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明确彩礼与婚约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并考虑到双方实际居住、女方在筹备婚礼期间的付出等因素,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文字:吕四法庭 胡丹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陆艾华
▌终审: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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