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刑事审判思维特点。
①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关于定罪和刑罚的规定,法官无权填补、类推,对此不能越雷池半步。在刑事法官的裁判思维里,几乎没有法官造法、填补法律漏洞的表现。②罪刑相适应的思维,即罚应当罪、罪与罚不能失衡。③刑事审判还需要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由于证明标准非常之高,刑事法官越在职业生涯后期,往往对证据的认定越严格,有时甚至到了吹毛求疵的程度。
02
民事审判思维特点。
传统民事审判处理的是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等。民事审判除了强调意思自治外,更加强调对于弱者的特殊保护,也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实质公平和追求和谐。对于熟人社会来说,经济利益往往并不是最重要的。家庭和邻里今后还要相处,因此家事纠纷或者邻里纠纷在处理时要特别注重实质公平。同时,在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上也更加强调调解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应调解先行,不然矛盾化解不了,不仅判后难以执行,当事人之后也难以和谐相处。传统民事审判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个案中更加重视社会伦理的评价。
03
商事审判思维特点。
①由于强调盈利性和营业性,所以商事审判更加关注效益。在商事审判中,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效益的保护本身就是对公平的追求。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准确理解商主体作出各种复杂的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在复杂的文本背后隐含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搞清楚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预期的付出和回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利益纷争以及诉讼形成的根源所在,准确回应、评价当事人的诉求。②由于商事活动往往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因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应的,外观主义、形式主义在商事审判中适用较多。这主要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加以保护。在这种观念的引领下,只要交易符合形式要件,即可依法认定。③鉴于可推定商主体具备从事商行为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法官要更加尊重商主体的选择和判断,尊重商人之间的契约,不可轻易代替商主体作出判断。④由于商事关系具有较强的竞争性,追求流动性的利益,所以商事审判要注重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商事审判要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依法制裁垄断行为,着力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完善竞争制度,为广大商主体自由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04
行政审判思维特点。
①就行政审判而言,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然是整个行政审判的重心,因此行政法官的首要思维方式就是合法性思维。这种合法性判断不仅是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考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②行政审判涉及对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的平衡,对行政机关来说,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行政审判中的又一思维特点。③行政审判还有一个重要思维习惯,即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先定思维。具体而言,除非行政法律行为有重大违法被认定为无效之外,行政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行政法律行为即使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没有异议,过了起诉期限,该行为即依法产生法律效果,只能作为既定的前提。而要否定某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实现。这种效力先定思维往往是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法官不太注意的。④行政审判必须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给予必要尊重。行政决定本身就是一种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是法的“第一次适用”,而行政审判属于法的“第二次适用”,具有司法复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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