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者心存侥 幸
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责任
永修交警提醒:
不要心存侥幸!
逃逸必被严惩!
逃逸必被严惩!
2024年2月4日18时37分吴城中队接当事人叶先生报警称其在江西省永修县三角乡十字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左前侧撞毁严重,肇事车辆已逃逸。吴城中队接警后迅速前往事故现场,值班民警前往现场途中电话询问报警人逃逸车辆相关特征,得知是一辆白色无牌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后,立即通知中队值班人员及交管大队指挥中心调取事发路段附近监控。
▲事故 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将现场情况汇总报送大队指挥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情况及现场遗留痕迹,民警将肇事车辆锁定在一辆白色雷丁牌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上,根据监控显示,目前该车已进入永修县涂埠镇某小区中。民警立即前往该小区进行地毯式摸排,经过二十多分钟摸排在一栋单元楼楼下发现嫌疑车辆,通过对周边住户走访,立刻锁定了肇事逃逸驾驶员所住房号,当晚20时10分将肇事司机袁某当场查获。
▲ 民警现场拖移肇事车辆
经现场询问,袁某如实陈述了自己肇事逃逸的全过程,称自己因为无牌无证又没保险心虚理亏,头脑一冲动就驾车驶离了现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驾驶员驾车要严守交通规则
减速慢行 安全文明行驶
一旦遇到事故 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切勿肇事逃逸 害人害己
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永修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永修红绿灯
核发:钟小勇
责编:罗鹏
来源:吴城中队杨振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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