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自“酒驾入刑”催生代驾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代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代驾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因代驾行为而产生的交通事故,那么如何处理这些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如何划分责任范围便成为值得我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代驾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正文字数:26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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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与朋友聚餐结束后,致电某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服务,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派单给朱某,朱某在为李某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的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索要赔偿无果,遂将朱某和某代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救援费等费用合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李某拨打某代驾公司电话,要求代驾公司为其提供代驾服务,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指派朱某到李某指定地点,应认定李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存在代驾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将李某平安送至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李某财产损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某代驾公司对朱某的代驾资格进行审核,要求朱某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朱某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穿戴着由代驾公司提供的具有其标识的工作服和代驾牌,根据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因此,朱某受代驾公司的指派为李某代驾车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代驾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案例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案件评析
一、何为代驾?
代驾,即机动车代理驾驶,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自己驾驶(实践中多为酒后无法驾驶机动车),而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以被代驾人是否向代驾人给付报酬为标准,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且无偿代驾又分为情谊行为型代驾和无因管理型代驾,以此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
本案中,李某拨打某代驾公司电话,要求代驾公司为其提供代驾服务,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指派朱某将李某送至指定地点,即为有偿代驾。因而李某与某代驾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履行合同义务,即某代驾公司应当指派其公司员工将李某平安、准时送至约定地点,李某应当按时支付报酬。
二、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代驾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其责任主体应依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所形成的代驾服务关系是否有偿而定,若为有偿,则应由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为无偿,则应由被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学理上认为,首先,有偿的代驾服务合同在本质上是承揽合同,依据“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归属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其次,从表面上看情谊行为型代驾似乎完全是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代驾人不能通过代驾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然而,从理论上来说,所谓的运行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即代驾人获得的报酬,也包括精神利益,如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得到升华。因此,在情谊行为型代驾中,作为运行支配人,并享有一定程度运行利益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最后,在无因管理型代驾中,无论代驾人的无因管理行为是否符合适法化的要求,代驾人都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综上所述,尽管实际上存在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代驾,但代驾人均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李某与某代驾公司之间形成的有偿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某代驾公司指派其员工朱某实际驾驶机动车,并取得李某支付的报酬,作为“运行支配+行利益”的享有者,该代驾公司应当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三、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学理上认为,首先,当代驾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在代驾人存在过失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下,应当由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当代驾的法律关系属于情谊行为或适法的无因管理时,属于《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四十九条的适用范畴。据此,当被代驾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受害人有权向代驾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代驾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被代驾人进行追偿。最后,当代驾的法律关系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被代驾人和代驾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和原因力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某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派单给朱某,朱某在为李某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的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次,某代驾公司对朱某的代驾资格进行审核,要求朱某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朱某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穿戴着由代驾公司提供的具有其标识的工作服和代驾牌,根据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据此,可以认定朱某的代驾行为属于为代驾公司的履职的行为。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朱某受代驾公司的指派为李某代驾车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代驾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参考资料:
1.姚桐:《代驾侵权责任相对二元论的提出与证成——基于282件相关案例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07期。
2.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15年04期。
//结语//
代驾作为由“酒驾入刑”而催生的服务业,在便利人们日常生活和出行的同时,引发了一定的交通事故,因此,人们在选择代驾公司时,需要认真的查询该公司的资质以及代驾人员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等以便于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若真的发生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准确确定责任主体,及时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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