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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量刑档次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认定
数额较大: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
①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②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具体整理如下:
省份
数额较大(入罪标准)
广东
一、一类地区:
1.拒付一人三个月2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10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
浙江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8万元以上
江苏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的
1.拒付一人三个月6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的
广西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的
四川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湖南
1.拒付一人三个月6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的
湖北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5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3万元以上的
内蒙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的
河北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河南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
贵州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的
辽宁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宁夏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
黑龙江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安徽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江西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山东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云南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
其他省份
有地方性文件的按文件执行,无文件的一般按国家标准下限执行: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5000元以上
2.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3万元以上
注: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认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免刑及从宽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要依据】
【1】(法释[2013]3号)
【2】各地公检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略)
来源:刑事法典公众号
编辑:王灿、陈健
审核:邹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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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年轻律师来讲,有一个问题特别棘手——庭前辅导被告人时,具体应该如何辅导?
说的过于专业,被告人听不明白,更记不住。
说的过于通俗,又担心显得不够专业,被人瞧不上。
总之是左右为难,进退无据。
这个问题不仅让年轻律师纠结,其实对于被告人来讲,也是个挺痛苦的事情——律师讲了那么多,真正到法庭上又都用不上。
有没有更简单有效的办法呢?
还真有。 前几天听课时,一个北京的律师分享了一个小技巧,感觉确实比较有用,主要是三个方面:
1.法庭调查阶段,讲事实。
2.法庭辩论阶段,说观点。
3.最后陈述阶段,谈感情。
一、讲事实。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两件事情:发问和举证质证。
在这个阶段,不管是被问问题,还是举证质证,作为被告人,最重要的是,如实的将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讲出来,不要把观点和感情放进去。
因为这个阶段法官就是要将案件的事实搞清楚,只有把事实搞清楚,才能更好的处理案件。
而作为被告人,一旦把观点和感情掺杂进事实中,就很有可能越说越乱,导致法官理不清案件的头绪,最终受害的可能还是被告人自己。
另外,发问和举证质证,就是在为后面的法庭辩论做铺垫,就像打仗一样,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充足的弹药,才有可能在真正交火时,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二、说观点。
法庭调查结束,到了辩论阶段,就只需要讲观点,而不需要过多的摆事实。
因为此时的观点,都是建立在法庭调查阶段所讲的事实基础上的,这时,最好集中火力,把对自己有利的观点“稳、准、狠”的快速输出,尽最大努力动摇合议庭那些先入为主的错误想法。
当然,这个阶段并非绝对不能谈事实,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引用一下之前已经讲清楚的事实,只不过没有必要浓墨重彩,只需要点到为止即可。
目的只是让法庭明白,这里谈的观点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理有据且可查证。
只是要特别注意一点,说观点时要尽量做到打蛇打七寸——抓大放小,抓住主要矛盾,放过那些不太重要的,而千万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轻重缓急。
三、谈感情。
最后陈述阶段,就只能打感情牌了。
事实和观点都已经讲的很清楚,再谈就有点俗套了,也容易引起法官反感,法官最讨厌一件事——有人在法庭上翻来覆去说同一件事。
这个阶段,最好给合议庭来点新鲜的。
如果是冤假错案,那就讲讲自己被冤枉的感觉,被冤枉后的心路历程,当然也可以说说一旦冤案定型,今后自己是如何打算的。
如果只是想减轻处罚,那就更需要打打感情牌:
先说对于犯罪行为的悔恨之心,如果有受害人,更应该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表达歉意;
再说自我改造的坚定决心,争取再次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一个妥妥的废物;
最后要感谢法官检察官,希望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把坏人教育成好人,而非直接把坏人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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