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第39-第40页,略有调整。
友情提示:《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目前还有少量存货,有需要的客户可以联系张律师。非青岛地区的暂时一般先别联系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稿,届时可以就《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交流探讨。
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无法免除二倍工资的协议
1.单位与多名员工共同签订的协议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A公司与L等数人签订《A协议》1份,主要约定: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无责任底薪3000元;员工工资于每月30日发放上月工资,新人上班前七天是无薪培训,工作满6个月补发7天培训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当月工资按日计算;每周二休息,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周六周日节假日8:30-18:00,重大活动公司安排另行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学校;公司所有员工的基本工资是指每月出勤26天为计算单位,如果有请假出勤不到26天,不予发放基本工资所包含的200元满勤奖,实际发放基本工资按照天数折合计算。因行业的特殊性,节假日上班的情况下,后期学校组织团队旅游、团建、补休,具体时间以学校组织为准,不参与旅游和团建的即视为本人补休;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员工参加其专业深造课程,接受专业培训,其培训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但该员工如在培训一年内离职,其所接受培训的各项费用由该员工全数赔偿给公司;员工入职后一律办理相关保险,于正式转正后办理。公司提供给员工的保险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
李沧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A协议》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A公司提出的无须支付L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32528.7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青岛中院在(2021)鲁02民终378号改判案件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A公司提交的A协议从形式上看是A公司与公司的10名职工共同签订的,而并非A公司与L单独签订;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并未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即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案涉A协议并非A公司与L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应依法支付L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742元。
小结:二倍工资中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常情况下是双方单独订立的对相关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集体合同等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免除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其他包含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是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尤其是在2012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之后,其中刊发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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